词条 |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约 |
释义 |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约》 在英、俄、德、法等西方列强强租中国海湾、划分势力范围的狂潮中,日本也不甘落后,强烈要求清政府不要把靠近台湾的中国地区让与或租给别国。日本猎取的目标,是要把福建省划为自己的势力范围。为此,日本十分留意清政府如何答复法国“不割让与越南毗邻省份”的照会,以便可以援例实现计划。1898 年4 月10 日,清政府复照法国,答应不割让两广和云南。日本认为这是向清政府提出侵略要求的大好时机,就在清政府答应法国的要求后第5 天,日本政府向总理衙门口头提出,要求清廷不割让福建与他国。接着,日本驻华公使矢野文雄非正式地会晤了李鸿章和张荫桓,逼迫二人接受日本的要求。22 日,矢野文雄照会总理衙门正式要求福建不割让或租给其他国家。在日本的威逼下,清政府又一次妥协屈服,并在同日发表声明:“福建省内及沿海一带均属中国要地,无论何国,中国断不让与或租给。”据此,日本把福建省强据为自己的势力范围;此外,还逼使清政府做出口头承诺:如果“日后拟在福建省内兴造铁路”,得“先向日本政府筹商”。1899 年,日本擅自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福建、浙江、江西等省查勘,为包揽这些省份的铁路建筑做准备。 1899 年4 月28 日,日本强迫清政府正式签订了《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约》。条约共12 款,另附《另约章程》5 款,其主要内容为: 一、自天主教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模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 二、租期30 年,期满可以继租。 三、租界内之行政、警务等权,皆属日本管理。 四、所有外国租界和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享受。 五、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房产,出卖时只许卖与日本,不得卖与或租与别国,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 通过这个条约,日本在中国东南沿海夺取了一块军事殖民地,加强了它对福建省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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