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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8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1.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

2.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的转业士官;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士官;

4.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5.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6.按《贵州省实施〈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根据我县实际,今年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遵循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相结合原则。

三、安置办法

1.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满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五至八级因战、因公的残疾军人原则上由政府指令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工作,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2.其他按政策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

3.自谋职业对象在12月底以前自已联系到企业和外县、区(市)接收单位的,县安置部门可开具安置介绍信,但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对中央和省、市属单位系统子女,由本系统接收安置;本系统不能接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我县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政策执行;

5.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退役义务兵按200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发,服满现役10年的转业士官按4倍计发(200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678元)。即: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每人补助21356元;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每人补助42712元;服现役未满十年的复员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一期退役士官增发20%,二期复员士官增发30%,退役士兵或复员、转业士官曾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6.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要求,并凭据民政部门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认真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7.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安置和自谋职业手续期间,由县民政局发给待安置期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费;

8.安置工作对象从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起,视为安置,一月内不按时上岗到位,作自择职业人员对待。对自谋职业者,从安置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安置部门办理一切手续,否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管理。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把培养、开发和使用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作用。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抵制此项工作,对拒绝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安置部门要把好安置关,坚决杜绝把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纳入安置范围,县监察、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坚持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去向、安置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县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8月30日前完成。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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