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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供应水利工程的工程水,并由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的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上游、化龙、跃进、响水滩水库的水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计量监测。

水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执行。

第五条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月按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的实际用水量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收取。水费在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收取水费的票据由县财政部门提供。

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当月应交的水费应在次月10日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承担。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实际用水量进行一次核查。

第六条水费的用途: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库区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保护;

(二)全县水利工程病险整治、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

(三)水库库区开发式扶贫项目扶持;

(四)其他用于水利建设所需资金。

第七条水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经费的拨付: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年初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批准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每月填报用款申请书,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水费的收取情况核拨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全县水利工程病险整治、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经费的拨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经费按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拨付,工程竣工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水库库区扶贫经费的拨付:扶贫项目计划由县扶贫办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给扶贫项目管理单位,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扶贫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扶贫项目款使用情况上报县扶贫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开支,管好、用好水费,年终应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九条水费必须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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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