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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会
释义

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简称:科技中介协会)是北京第一家以业务链为基础的多行业、跨领域的社团组织,旨在拓展会员业务渠道、形成多赢组合,进而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正规化,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协会将整合中关村近2万家科技企业的客户资源,帮助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区域中介服务平台的建设,降低园区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园区企业提高获得中介服务的效率、服务质量。

协会服务内容

1、利用协会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政策法规、法律、财务、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代理等科技中介咨询与服务;

2、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中介机构的发展动态,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有关业务人员,协助会员单位面向市场拓展业务渠道,开发新业务;

3、组织科技中介机构一体化服务,利用协会会员的优势向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一站式”中介服务;

4、加强国内外科技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与国际的学术讨论会,形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5、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搭建桥梁,形成“无缝链接”。

目前协会已经聚集了从事各类专业精英和行业专家顾问以及种类齐全、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我们相信协会可以为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专业、快捷的各类服务。

会员构成

根据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主要吸收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严格自律、声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会员。已入会会员单位类型主要有:

1、财务类(评估、审计、财务顾问);

2、法律类;

3、投资、管理、策划咨询类;

4、经纪类(产权、技术);

5、企业秘书类(培训、CIS、翻译、快递、广告策划等);

6、代理类(专利、商标、工商注册、认证等);

7、人才中介(招聘、留学等)。

此外,协会还吸收一些生产、研发、销售、科研院所等非中介性质的企事业、社会团体作为协会的企业会员,企业会员可以免费获取协会的信息、期刊、咨询以及价格优惠的中介服务。

协会宗旨

宗旨:本协会宗旨是联合广大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中介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协会章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延长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链;整合信息资源为会员单位拓展业务渠道,提升业务水平,形成政府、企业、会员单位之间的多赢组合,最终为完善海淀区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发展提供综合优质中介服务做出贡献。

集众家中介之智慧,为万家企业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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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简称:科技中介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AIDIAN ZHONGGUANCUN SCIE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GCIA);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615室。第二条 本协会由发起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完善和润滑政府公共服务链,从而起到“粘和”作用,使园区企业能在政府支持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下得到快速成长。会员单位应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及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利用协会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政策法规、法律、财务、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代理等科技中介咨询与服务; 2、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中介机构的发展动态,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有关业务人员,协助会员单位面向市场拓展业务渠道,开发新业务; 3、组织科技中介机构一体化服务,利用协会会员的优势向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一站式”中介服务; 4、加强国内外科技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与国际的学术讨论会,形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5、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搭建桥梁,形成“无缝链接”。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类型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系指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从事投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担保、审计、验资、产权交易、税务、人才、信用、企业孵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商、协会(联谊会)等单位、机构。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讲究信用、依法办事、严格自律; 5、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向本协会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4、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6、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协助本协会开展工作,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7、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 8、及时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上缴会员证。不按时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负责解释本协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接受监事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和会议方式;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监事本协会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出席理事会; 2、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3、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款和资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组织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并经2007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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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