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由意志主义 |
释义 | 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又常被译为自由人主义、自由意志论、自由至上论。自由意志主义是一种主张只要个人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个人应该享有绝对的自由以其自身和财产从事任何活动的政治哲学。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基本准则为:任何人类的互动行为都应该出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任何利用暴力或诈欺手段侵犯他人权利和财产的举动都是违反了这种准则。因此除了对付他人先行侵略的反击外,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概念定义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自由”的定义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前提下,一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谓侵犯他人的问题点上,则有许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识为,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应该受到制裁,包括以监禁、缓刑、假释等方式约束他们的自由,这些准则通常与现代民主社会一致。通常在西方民主国家,在这些问题上,便是以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作为基础的功能准则的。 自由意志主义通常会以掌权者侵犯个体的观点来看待个人在权力前所展现的渺小。不像一般注重于一个人能做什么的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自由意志主义者强调于一个人被允许做什么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这种概念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首次提出,并在之后由以赛亚·伯林详细阐述。 自由意志主义的思想自由意志主义通常认为,政府若对一个人和其财产随意施加约束、或实行中央集权,便是违反了自由的准则。他们倾向于将政府看作是为了定义并保护每个人各自的行为和思想自由的角色。并视执法机关应该制裁那些藉由暴力或诈欺伤害了他人的行为,但不应该涉及那些与侵犯他人无关的事物(例如毒品和卖淫等等)。无政府主义便是自由意志主义的一种延伸形式,反对一切来自政府的约束,假设在无政府状态下个人和社会将形成自治组织,而不需要管理者和执法者。 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视生命、自由和财产为个体所拥有最基本权利,因此对任何一种作出让步必然会危及到其它两者。若是民主国家经由政治过程放弃了坚持这些个人权利,他们会视之为“多数的暴政”,此一说法最先由亚历西斯·托克维尔提出,并经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主张而出名,认为这是多数人将他们所订立的约束强加至少数人身上,却在过程中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例如同性恋问题)。 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支持普通法,认为普通法与成文的法规相较之下,较少出现独裁状况,也比较具有弹性。认为普通法更能调整对财产权的定义以适应环境的思想家,包括了弗里德里克·哈耶克、理查德·艾普斯坦(Richard Epstein)、罗伯特·诺齐克、兰迪·巴内特。 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则推测这种变革最终会产生各种“平常的”定义,例如环境污染以及其它的互相影响现在则被视为外部效应。“一个自由意志主义的社会将不会容许任何人藉由污染而伤害到他人,因为每个人要替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权利和后果主义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例如罗伯特·诺齐克和穆瑞·罗斯巴德则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一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换言之要保护这些权利、或是摧毁它们,都是个人的选择。他们的观点直接或间接的由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的著作里引申出来。对自由意志主义也有极大影响的艾茵·兰德也视这些权利为自然法,不过她本人却拒绝这种分类。 其它自由意志主义者如米尔顿·佛利民、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以及海耶克则认为这些权利是实用主义或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而且也是道德的根基点。他们主张自由意志主义是与经济效率是保持一致的,也因此自由意志主义是促进和提高社会福利的最有效方法。 自由意志主义者的政策自由意志主义者强烈反对限制公民的自由,例如限制表达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等等)、禁止人民自愿的组织团体、在非合法诉讼的程序下侵犯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或施加惩罚。也因此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审查制度(包括审查攻击性的言论),以及在审判前就没收财产的举动。而且自由意志主义者大多反对区分政治和商业上的言论或组织—这种区分通常用以保护各自领域的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自由意志主义者也对任何限制了个人或双方自愿情况下之行为的法律表示不满,也反对无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的法律。也因此他们相信个人有选择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而不应被政府以执照限制或国家授权的垄断,或是任何形式的对于产品选择和服务的贸易限制(见自由贸易)。他们也反对有关消遣用毒品、赌博和卖淫的禁令。他们认为公民应该有自由从事风险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可能伤害他们本身。举例而言,当大多数人都赞成规定使用安全带时,自由意志主义者却认为这是一种家长专制(paternalistic)的命令而加以反对。同样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食品和药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禁止未经检验的药物和医疗,主张有关医疗的方法应该由病人和医生来决定,而政府最多只能以通过非约束力(non-binding)的裁判来表达关于医疗安全性和效力的看法。 除了排斥政府干预个人行为之外,自由意志主义者相信政府应该避免加诸任何确实的道德义务,像是宗教信仰、义务的兵役、或经由课税而建立的社会福利体制。事实上,自由意志主义者将任何由政府所发动,类似于强制性重新分配财富的政策都视为是被合法化了的偷窃行为;无论这个手段是经由个人行动、或是国家机器强征税赋。也因此他们反对以课税作为资金来源的公共服务,例如邮政、运输、社会保险、公共教育和保健事业(虽然往往鼓励以私人方式投资这些服务)。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重新分配财富的政策,因为他们认为那在经济上是毫无效率的,如果生产的过程被政治干预了,那必将导致产品质量降低、更高的成本和其它因为脱离了自由市场而造成的扭曲现象。他们也反对政府与企业的勾结,也就是一般所称的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和企业福利政策(Corporate welfare),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以税赋手段强迫个人补贴那些没有利益产生的企业。 自由意志主义者通常相信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普遍权利,他们也不反对物质上的不均等、或是随意挥霍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没有伤害到其它人。他们视经济上的不均等为人们自由行为后的结果,有些人能经此获利、而有些人则不能。 无政府资本主义和小政府主义一些自认为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人也自称是小政府主义者(Minarchism),换言之,他们支持最小数量的税赋为“必要之恶”,在有限制的规模下资助一些用以保护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公共机构,包括警察、军队(不包含征兵制度)和司法机构。 而无政府资本主义则反对全部的税赋,排斥任何政府提供的保护服务,主张那是不必要的。他们希望政府远离司法和保护的服务,认为这些服务应该由私人团体所进行。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主张,小政府主义者让政府垄断保护的服务,将造成政府能以此制定一切不合实际的限制,而强迫在任何方面建立制度化的体制都将会产生不良后果。 除了一些真正的无政府主义和正统的客观主义者,无政府资本主义和小政府主义在政治立场上的差异往往难以分辨,因为两者都视现行的政府权力过大。一些自由意志主义哲学家,如Tibor R. Machan便表示:或许正确的来说,无政府资本主义和小政府主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 历史状况法国的无政府共产主义者Joseph Déjacque首先于1857年创造了自由意志主义一词。许多左翼的无政府主义者依然使用这一词自称(比如在一些非英语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Libertarian”一词与“无政府主义”是同义字),不过在美国这一称呼与社会主义之间并没有任何关联。 相反的,自由意志主义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一种形式,在今天这两个称呼往往是可以互换的。这种观念最初被简单的称为“自由主义”,是从启蒙时代在欧洲和美洲产生的一种思想,包括了政治哲学家如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以及道德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了18世纪晚期,这些观念迅速的伴随着工业革命遍布西方世界。 洛克经由自然权利的观念,发展了一种社会契约的形式,称为“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统治”。立法机关的角色应该是保护人们在公民权利法律中的自然权利,洛克在自然权利的观念上建立了一个财产权的劳动理论,每个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拥有”他自己,并凭借着他所进行的劳动,来获得他应得的报酬。从这个自然权利的观念中,便浮现出一种根基于个人财产和贸易,以金钱作为交易媒介的经济型态。 大约在同一时期,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发展出了一种区分“拥有主权”和“拥有行政权力”的观念,主张分隔政治权力,以防止政府扩大行政权力而牺牲了个人的权利。他并承认这种权力分隔在共和政体以及受限制的君主政体里都能达成,虽然他本人比较倾向于后者。不过,他的观念也影响了美国的开国者,并在后来从美国开始,为大多数政府所采用,包括共和政体与君主立宪政体。 亚当·斯密的道德哲学强调政府的不干涉政策(non-intervention),好让个人能自由发挥任何“上帝赋予他们的天份”,而不会被政府随意阻挠。他的经济学说主张,对于任何人在任何事业上(意指反对重商主义和垄断)发挥最佳天份的妨碍,都会造成劳动行为效率的降低。亚当·斯密指出“出自自愿的、根据可靠情报所进行的交易总是能让双方都获利”,而“自愿”和“可靠情报”所指的便是没有诈欺行为的交易。 在美国独立运动中,美国的开国者们将保护人们的自由视为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托玛斯·杰弗逊便说:“依据我们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不侵犯别人同等权利的限制下,正当的自由行为不该受到任何阻碍。”他也曾说过一句名言:“最好的政府,便是管的最少的政府。” 拉法耶特侯爵(Marquis de Lafayette)引进了美国对于自由的观念(尽管有人认为这只是重新引进欧洲),用以设计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自由的权利在于从事一切对他人无害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对其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它人皆享相同权利为限制。”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整理杰里米·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见解时,描述道:“每个个人,对他的身体和意志,都拥有主权”。密尔并比较了他所谓的“多数暴政”,表示功利主义需要在政治上满足“互不侵犯的原则”,藉此使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大可能的自由—只以不侵犯他人为限,于是每个人将能最大限度的追求各自的幸福。这个观点也被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所支持,斯宾塞拥护“同等自由的法律”,主张道:“在不侵犯其它人同等自由的条件下,每个人有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 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则拥护一种无政府主义式的社会契约,不属于个人与政府之间,而比较像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一种必定会产生出我们所称为社会的协议”。他的著名说法之一即为“无政府主义便是秩序”。在他对于互助论(Mutualism)的架构中,他宣称劳动是唯一一种合法的财产形式,主张“财产本身便是自由的”,排斥个人或团体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并且称“拥有财产是一种偷窃”。不过,他之后抛弃了他对于财产的排斥观念,承认个人财产“能被用以平衡国家的权力,并以此保障个人的自由。” 到了20世纪初期,世界上许多主流的政党开始脱离以上的观念,美国的进步主义和欧洲众多的社会主义运动,反而聚焦于否定自由权和自由市场,以此对权利进行更积极的断言。他们主张政府所做的不该只是“保护人们的权利”,更主张利用政府的权力以提升人们更多的正面权利。这种改变可以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所提出的四大自由为例,其中“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两条为限制政府侵犯个人的消极自由,但其它两条却是积极自由—第三条“免于贫困的自由”(意即,政府对国内和国外施以援助)和第四条“免于恐惧的自由”(意即,施行国际主义的政策以强加他国遵守和平)。 于是在英语国家,“自由主义”一词所代表的意义从1920年代和1930年代开始逐渐与进步主义政策画上等号,但许多人仍然支持原先自由主义的涵义,这些主张小政府的流派开始自称为“古典自由主义”以区分他们的立场。 在20世纪初期,德国的纳粹主义和俄罗斯的共产主义的崛起成为相当不同的社会运动,而后者则与西方国家的进步主义运动较为相似,也因此获得许多进步主义者的同情。这时在中欧有一派经济学者自称为奥地利经济学派,开始挑战这些不同形式的极权主义,主张这些集权主义者都以集体主义支撑他们的政策,并以西方传统的观点认定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都绝对是与自由对立的。这些学者包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海耶克,以及主张“以互不侵犯原则作为自由意志主义基石”的瓦特·布拉克,奥地利经济学派对经济学和自由意志主义的原则都有极大影响。到了20世纪下半叶,早期是与无政府主义有关的“自由意志主义”一词,现在则转变为称呼那些与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相似的人了。 学术界的自由意志主义哲学在学院里对于自由意志主义的研讨课程从1960年于美国开始出现。在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了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一书后,对自由意志主义哲学方面的研究开始受到学界的重视。不过左翼自由主义的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曾对此提出相当著名的批评,他批评诺齐克对于“个人拥有他们自身”的假设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因此自由意志主义是“没有根据的”。 另一位哲学家简·纳维森(Jan Narveson)则试着面对内格尔的挑战。根基在戴维·高契尔(David Gauthier)的论点上,纳维森发展了一套契约论的自由意志主义,在1988年出版的The Libertarian Idea一书、以及2002年出版的Respecting Persons in Theory and Practice等著作里加以描述,他承认个人或许会为了改变自然状态而杀害或是偷窃别人,但他认为这不代表着就需要一个专制的政府来维护这种自然状态。纳维森并主张,没有政府是绝对必须存在的。其它支持契约论自由意志主义的人还有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同时也是诺贝尔奖获奖人的詹姆斯·M·布坎南。 左翼自由意志主义也有一小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选择支持平等主义的原则,与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主张加以混合。他们自称为“左翼自由意志主义”(left-libertarians)。左翼自由意志主义者相信最初自然状态下有关财产的分配在本质上应该是平等的,也因此人们不能合法的私下或独自的转移这些财产,除非他们获得社会的同意。一些左翼自由意志主义者甚至使用洛克式但书(Lockean proviso)以主张重新分配式的平等。一些现代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如Philippe Van Parijs和Michael Otsuka等人,他们所出版的没有不平等的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 Without Inequality)一书是目前最倾向平等主义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著作。 相同的,左翼和右翼的立场都对左翼自由意志主义有所批评。更右翼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如罗伯特·诺齐克坚持主张个人的自我拥有权和财产所有权并不须达成平等主义的水平,只需要依照洛克的想法—不去使别人的情况更糟即可。分析型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哲学家杰拉尔德·柯亨(Gerald Cohen)也对左翼自由意志主义所坚持的自我所有权以及平等观念进行了广泛的批评。在他所著的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一书里,他认为要达成平等所需建立的制度,与自由意志主义所强调的大量自由和自我所有权观念是不兼容的。不过自由意志主义的主要组织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的研究员Tom G. Palmer也对柯亨的批评做了响应。 艾茵·兰德的客观主义自由意志主义与客观主义(Objectivism)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虽然有着共同的政治目标,但许多客观主义者视自由意志主义瓢窃了他们的主张。这些客观主义者(包括艾茵·兰德)认为自由意志主义者抄袭客观主义的观念“就好像把牙齿拔出来一样”。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则视客观主义者为死守教条、不切实际而且丝毫不能妥协的。依据Reason杂志(自由意志主义者最主要的杂志)的编辑Nick Gillespie在2005年3月份有关客观主义的专题上所描述的,艾茵·兰德是“对自由意志主义运动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人...兰德是影响美国人思想和文化最多最广泛的人之一”不过他也承认,他对于杂志社如此直接的套用兰德的客观主义观念至自由意志主义上感到有点不好意思。Reason杂志的另一位记者Cathy Young也说“自由意志主义非常的接近兰德的观念,就好像是后娘养的孩子(stepchild)造反了一般”虽然他们都排斥一般人所视为兰德派的教义,但他们还是相信“兰德对于自由的想法...可以成为自由意志主义的号召点。” 客观主义者通常反对自由意志主义所支持的不干预政策(Non-interventionism)—也就是常被误称为孤立主义的国际政策。他们声称当那是为了国家的私利(防卫者或“零和游戏”生存者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时,国家可以、也应该在国外进行军事行动—即使这是先发制人的行动(但典型的这只能用作于确保世界不会陷入极权主义政权统治的情况下)。许多人也乐见国家用更具侵略性的态度去保护美国人民和公司在外国的权利—这也包括运用军事行动对付当地的民族主义。而且他们也不同意自由意志主义者将国家和政府视为“必要之恶”的看法,对客观主义者而言,一个规模有限而能保护公民权利的政府,应该具有绝对的必要性和制度上的道德价值。客观主义者反对一切流派的无政府主义,而且对于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分支—个人无政府主义抱持着非常怀疑的态度。 自由意志主义的政治立场自由意志主义通常被视为右翼哲学的一种(特别是在美国和加拿大),尤其对于非自由意志主义者而言,在这两个国家的自由意志主义者通常都与当地所谓的保守主义站在同一边,而反对当地所谓的自由主义,更加上他们对于经济的看法、以及反对枪枝控制的态度。然而,许多人通常视自由意志主义为经济议题上的“保守派”,和在社会议题上的“自由派”。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也拥护“共和立宪制”(也就是经由美国宪法严厉限制的共和国),而不是一些在他们看来属于“无限制民主”的政体,他们认为那将会导致“多数暴政”。(举例而言,德州众议员、先前自由意志主义者推派的总统候选人荣·保罗虽然附属于共和党,但由于他支持宪法治共和国的主张,而被自由意志主义者视为他们的一员) 但把自由意志主义视为右翼(或左翼)的描述都是一种对于自由意志主义的误解,因为在哲学上并不会严厉的分别左右翼,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任何将他们归类为左翼或右翼的称呼。举例而言,自由意志主义反对取缔毒品、征兵制度、非出于自卫的战争以及支持其它国家的防御,并支持自由贸易的扩展、言论自由,和将税赋最小化,清楚的将立场跨越了传统上定义的左右两翼。 另一种能够了解自由意志主义的政治光谱的方法便是对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进行比较。自由主义主张政府应该促进平等,保守主义则主张政府应该促进秩序。而自由意志主义则主张自由,并且同时反对政府促进平等或是秩序。举例而言,保守派为了保持传统的秩序,通常倾向于禁止同性婚姻;而自由派则会为了保证法律下的平等而支持允许同性婚姻,至于自由意志主义者则会直接攻击“为何婚姻需要政府批准?”的这个议题。通常他们会反对政府在婚姻中扮演任何角色,除非结婚的两方在自愿情况下签订了互相结合的契约,政府才有必要监督这种契约的执行,而且反对授与结婚者任何额外的权利(现行的减免税、补助等等)。 在有关歧视(种族、肤色、性别等等)的议题上,自由意志主义的主张和立场或许更加明显。在这种议题里,自由派通常会支持法律惩罚那些制造了与工作能力无关的歧视的雇主,保守主义会典型的允许甚至鼓励这种歧视;而自由意志主义则会反对制定任何有关这种歧视的法律,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对于拥有财产权利的业主以及正当雇用的员工的侵犯行为。换言之,即使特定的一个自由意志主义者强烈感觉到某些群体遭受的歧视应该被平等看待,他也会说这种平等化的过程应该由社会来扮演,而不是让政府来扮演这种角色。如果一个公司歧视你,你也有“自由”去更换工作,或者可能的话自己创业以发挥你自己的想法。在这些例子里自由意志主义者区分平等和自由的能力,便证明了他们认为立场上的平等并不是“自由”所必要的元素—尤其在签订非强迫契约的自由下更是如此。 为取代传统“左翼-右翼”政治光谱的区分方法,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使用了两度空间的区分图,代表着“个人自由”的轴线以及代表着“经济自由”的横线,这种区分图表被称为诺兰曲线,以发明了这个图表、同时也是美国自由党创始人的戴维·诺兰(David Nolan)为名。图表类似于一种由自我管理运动(Self Government)的人所发明的社会-政治倾向的测验。在图表中也显示了自由意志主义的政策倾向,也就是在社会议题上倾向自由派、而在经济议题上倾向保守派。 自由意志主义运动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如卡托研究所的副所长戴维·伯阿兹(David Boaz),主张古典自由主义一词应该保留作为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称呼,以确保清楚和正确性,而且也是因为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与古典自由主义间仍有差异存在。不过,卡托研究所正式的说法则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意志主义是同义词;他们比较喜欢人家形容他们为“自由主义者”,不过由于这个名称在英语国家早已失去原意(大多数自称为自由主义的人都是主张混合经济而不是自由市场),因此不会使用这样的自称。卡托研究所不喜欢加上“古典”两字,因为这在他们看来可能让人误会为一种保守的哲学。也因此他们最终选择使用“自由意志主义”的称呼,以避免被混淆和带有保守的暗示。 自由意志主义者与他们的同盟并非都是同种性质,但都在智库、政党以及其它计划上进行合作。比如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学者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等人便共同建立了约翰伦道夫俱乐部(John Randolph Club),成为自由意志主义最主要的研究机构。而卡托研究所则支持许多独立发起的自由意志主义运动,并于1971年加入了戴维·诺兰所创始的美国自由党(不过罗斯巴德在1985年脱离了自由党)。目前在美国有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支持美国自由党,有些人则不支持任何政党,而有些人则试着与更有影响力的政党合作—无论他们之间的差异。美国共和党便有支持自由意志主义的派系—共和党自由意志派(Republican Liberty Caucus)。类似的派系也存在于美国民主党里—民主党自由派(Democratic Freedom Caucus),只不过较少为人知。共和党的众议员荣·保罗同时也是自由意志党的成员,而且还曾担任总统候选人。 哥斯达黎加的Movimiento Libertario(自由意志主义运动)是一个美国以外相当突出的自由意志主义政党,在多次的全国性选战中都获得了大约10%的选票,同时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在全国性选举中获得了一定政治势力的自由意志主义政党。 香港自由党在经济政策方面(尽管在政治上为亲共阵营)也倾向自由意志主义,并且是香港立法会里的第二大党,不过大多数的席次都是因为香港独特的选举制度允许商业团体选出一半的议席而获得的,而不是经由另一半直选出的议席。 德国自由民主党也是一个相当成功的自由意志主义政党,目前是德国联邦议院的第三大政党,而且常常在组成的联合政府里拥有一定位置。 自由意志主义也在法国由Liberté Chérie(爱护自由)党展开,由智库团和行动组织所组成,拥有2,000名成员。在一次法国政府雇员的罢工行动中,Liberté Chérie由于动员了80,000人上街反对这次罢工而大幅提高了知名度。 在2001年,政治学者、也是自由意志主义者的Jason Sorens资助发起了自由州计划(Free State Project),计划招募20,000名自由意志主义者迁移到美国某个特定的州,以专注于进行他们的行动,到了2003年8月这个计划的地点被选定在新罕布什尔州进行。不过直到2005年,报名的参与者仍然很少,而且许多参与者不满选在新罕布什尔州,开始进行不同地点的计划,例如地点选在美国西部的自由西部同盟(Free West Alliance)计划,以及选在阿拉斯加州的北方未来(North to the Future)计划。同时在欧洲也有欧洲自由计划(European Free State Project)。 内部争议自由意志主义对资本主义的看法:几乎所有的自由意志主义者都支持撤销管制和自由贸易,因为他们相信人们有权利自由开创和发展商业、制造业、交通业、贸易、买卖,而政府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干涉这些事物。一些人可能会支持少部分的私营垄断。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如米尔顿·佛利民可能会支持类似学券制(school vouchers)的市场改革,但其它的人则认为这种计划会对私营产业造成威胁,而且也会膨胀政府的规模。同时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也反对政府施加反托拉斯法以及其它禁止内线交易和哄抬物价的法律及规定。 自由意志主义对财富重新分配的看法:绝大多数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强迫性的财富重新分配和政府福利政策,因为他们认为强迫性的重新分配是一种“合法盗窃”的行径。不过也有一些人会支持最小程度的、暂时的公共支持。 自由意志主义对税赋的看法: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相信自由意志主义的原则在逻辑上的一贯性(互不侵犯、个人权利))证明了税赋根本无须存在,而支持有限规模政府的人则会支持低比率的税赋,认为一个社会若是缺乏税赋将会造成治安、消防等公共利益难以提供。参见:小政府主义。 自由意志主义对政治结盟的看法:绝大多数自由意志主义者在政策上都与现代的保守派结盟,包括了经济议题、言论自由、和枪枝管制等。但在许多社会议题上自由意志主义者则会与现代自由派结盟。外交政策则是自由意志主义者之间激烈争论的议题,大多数自由意志主义者会反对战争,反对保守派的好战政策,但他们也会反对联合国和自由派的立场。一些人会选择与孤立主义者、宗教保守主义结盟,尽管在经济和社会议题上都有极大的差异。一些人则会拒绝与任何自由意志主义政党以外的政治团体结盟,而且也绝对不会投给主流的候选人。大多数自由意志主义者通常只会投给支持自由意志主义理论的候选人,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国会议员荣·保罗。而那些选择投给任何符合他们目标和理念的人则被称为“小写-L自由意志主义”(small-L libertarians)或“哲学自由意志主义”,因为他们会更乐意与其它政党妥协以扩展个人自由的目标。在2004年美国总统选举的民主党总统候选人预选中,一小部分的“小写-L自由意志主义”选择支持霍华德·迪安(Howard Dean)作为总统候选人,因为他支持自由贸易以及人民的枪械权利,同时也是因为担心约翰·凯瑞或乔治·W·布什当选会造成更恶劣的后果。一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则选择投给乔治·布什,担心约翰·凯瑞会妨碍自由贸易。而一些人则认为共和党较偏向于小政府的理念,因此选择投给布什。一小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则因为不满布什没有成功遏止联邦政府开销而投给了凯瑞。不过,很大一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最后则放弃投票(因为他们不满意2004年的自由党候选人),或者依然投给自由党的候选人迈克尔·班纳瑞克(Michael Badnarik)—尽管获胜的机会极其渺茫,因为他们相信两大党都不符合自由意志主义的原则。 自由意志主义对智慧财产权的看法: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在智能上的(以及其它无形的)财产权利应该要和实体的财产权利同等看待,因为他们认为两者都能以自然权利正当化。一些人则以功利主义的推论来正当化智能财产权。他们主张智慧财产权可以最大化创新的动力。不过,仍然有一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智慧财产权是一种“智慧保护主义”并且应该被彻底废止。 自由意志主义对移民的看法:自由意志主义依据着自然法,通常支持人们迁徙的自由。不过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无限制的国界会造成外国人的合法入侵。争论通常聚焦于身体的自我所有权、以及我们是否有权利雇用世界上所有人而无需经过联邦政府的许可。有时候争论则聚焦于移民者会滥用政府的国库资源。“后果论的自由意志主义”则认为应该以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来判断开放移民与否。在理想上自由意志主义者会反对政府牵涉各种社会计划,因此他们也不会支持向移民者课征额外的税赋。 自由意志主义对堕胎的看法:另一个争议则是与堕胎的管制与否有关。在美国,争论的双方都会同意这个议题应该交由各地的州政府决定,而不是国家的中央政府,也因此他们认为197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赋予妇女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无效的,因为这起案子是由国家的中央政府所判决,但这是违反了州政府的自行立法权利的。至于那些并不拥护州政府权力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则认为交由州政府或中央政府决定的问题并不重要。尽管数量不多,有一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包括许多米塞斯协会的人)认为堕胎是对胎儿先行施加暴力的行为,也因此认为堕胎是错误的。而其它自由意志主义者则认为还在成长中的胎儿应该属于妇女自己的身体管辖范围。 自由意志主义对死刑的看法: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根基于自我防卫和报复正义的理由而支持死刑。其它人则认为那是国家权力的过度滥用。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死刑是无法挽回的因而反对之,同时也是因为认为死刑会与权利法案中对于“残酷而罕见的惩罚”的禁止产生冲突。 自由意志主义对外国干涉的看法:大多数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并质疑政府干涉其它国家的事务,尤其是在暴力的干涉上。其它人(例如那些受到客观主义影响的人)则认为当外国政府严重侵犯其国民权利时,本国政府出于道德理由应该加以干涉。但这种干涉行为也必须以本国的利益为考虑。 自由意志主义对同性恋权利的看法:大多数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成年人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性倾向,只要这种行为方式以不干涉其它人的同等性倾向和宗教自由为前提。不过自由意志主义者之间对于同性恋婚姻所采取的态度也有一些争议。争议大多聚焦于目前美国地方州对同性恋婚姻的牵涉。纯粹哲学上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会要求所有婚姻都必须有法律的契约,并要求在契约里将婚姻一词牵涉的所有部分划清界线,使所有成人都能在合法的情况下签下婚姻契约,也因此能解决政府对于所有婚姻契约背书所牵涉的问题—包括了异性恋的婚姻在内。而如果州政府不再限定只有某些契约才是合法的,那么情况也会一样进行,男同性恋、女同性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等…都可以签下他们自己的法律契约,就如同异性恋婚姻一样。 自由意志主义对遗产的看法:在人死后的遗嘱和未完成的契约应如何处置也是争论聚焦的议题,同时死后的遗产也是问题之一。在契约签订时,契约是依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愿所实行的。通常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没有透过遗嘱分配的遗产应该首先交由在世的亲戚,同时在理想上所有的遗产都不应该流至政府的口袋中。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支持创设一种协助人们执行遗嘱的私营信用机构,以避免去世时遗产被课征税赋。 自由意志主义对自然资源的看法: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例如自由市场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客观主义者)认为环境污染是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不当占有和管理所造成的,并认为将自然资源私有化能够达成更好的自然环境,因为私有化的所有权更能促进物主保护财产的长期价值。 自由意志主义对动物权的看法:一小部分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提倡动物的基本权利(他们也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因此拥有免受强迫力量的权利),而其它人则认为动物是属于私人财产,并认为它们的主人有绝对权利自由处置它们。 而自由党的官方态度则认为聚焦于这些议题是不恰当的。在“达拉斯协议”下自由党的成员达成共识,认为他们应该聚焦于自愿性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偏袒某一种特定做法。在社会议题上自由党聚焦以自愿性的解决方式以及民间的机构来解决问题,而非强迫力量的政府。有关国防和移民的议题应该聚焦于如何促成自由党和其同盟所推广的自愿解决方式上。而对于其它国家面临的问题而言,解决方式应该是采取更多自由意志主义的政策,又或者所有国家都能够适用于自由意志主义的原则。 对自由意志主义的批评左翼和右翼都有对于自由意志主义的批评,他们批评自由意志主义所同时主张的个人自由与经济自由两者是互相矛盾的,站不住脚而且也不受欢迎。左翼的批评通常集中于经济上的后果,他们认为全然的自由市场或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将会造成社会不平等和贫穷,进而侵蚀个人的自由。来自右翼的批评则集中在个人道德的传统上,主张延伸个人的自由将会助长不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进而侵蚀宗教信仰。自由意志者对此的响应是,个人自我负责、私人的慈善团体、自愿的交换商品等观念都与个人主义迈向自由的观念一致,而且也是最为有效和最为合理的迈向繁荣且和平之社会的方法。他们也主张,真正的资本主义社会即使是最贫穷的人们也能因为更快的经济成长而生活的比较好—并认为这是因为较低的税赋和更少的政府管制而达成的。 保守主义者通常主张政府必须维持社会的秩序和道德,他们认为过度的个人自由会导致危险而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而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代价。而如果负面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那么课税将能帮助政府配置资源以缓和这种市场错误。保守派最常见的争论还包括性别规范、反毒品、和公共教育。一些保守派如国家评论(National Review)的评论员卓纳·古登堡(Jonah Goldberg),批评自由意志主义是“一种自大的虚无主义”,过度容忍非传统的生活方式(如海洛因的上瘾),而且容忍其它不同的政治观点。他并在同一篇文章中写道:“你不能只靠着给予小孩完全的自由就能使他们能对自己负起责任。要培养小孩好的人格就要限制他们的自由,引导他们的活力朝向正面的生产力上。这才是好的学校、好的家庭、好的社会应该做的...而不该是过度容忍的多元论(pluralism)..那将是自杀合约”(注:但其实自由意志主义不是支持“完全的自由”,他们所坚持的是以不侵犯他人为原则的自由;而且很少有自由意志主义者会认为小孩应该拥有和成人一样的权利) 一些自由主义者如约翰·罗尔斯,则认为含蓄而不明确的社会契约以及民主规定,将会使政府容易正当化那些伤害了个人的举动,只要这对于那些掌权者有利益可言。他们也进一步主张权利和市场只有在以社会责任(social obligations)作依靠的“非常稳定的社会里”才能达成—而社会责任正是自由意志主义者所排斥的。这些批评认为如果没有如此的社会基础,自由意志主义式的政府便会失败、或者扩大规模到让人无法认出。 而许多主张“拥有财产是一种偷窃”的无政府主义者,则会攻击自由意志主义在资本主义上的所有理论。一些人认为目前拥有财产的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这些财富的,因此他们没有正当而完整的理由来要求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他们主张,在美国的大量土地都是由原本住在当地的印第安人手上所偷取来的,这证明了有钱人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借着剥削他们的劳工来不劳而获大量利益。更深入的,他们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在暴力上“先行侵犯”乃至“反击”的区分方法缺乏一定的分辨原则。 其它的批评则集中于经济方面。一些批评认为自由意志主义的经济理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已经被实行过(在智利,19世纪的英国,和19与20世纪的美国),而结果则显现出自由意志主义的经济主张将会威胁到自由、民主、人权以及经济成长。主张自由意志主义无视于一些市场上的失败,例如人性往往倾向于作出投机取巧的行为。而且一些人认为自由意志主义的反中央集权概念将会消除一些必要的政府服务,最常被提出的问题是保健制度,批评者认为消费者往往缺乏医学常识,他们相信一个社会基于道德,必须提供那些无法支付费用的人医疗服务,而在完全的自由市场里则不可能达成足够的医疗服务,他们主张一套国有化的保健制度会比自由市场达到更好的结果。不过这些主张在自由意志主义者看来,则是以公众利益作借口、实则只是为了强迫人民接受固定的体制。 一些批评则主张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自由”的定义(也就是在诺兰曲线所显示的)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忽视了贫穷和丧失权力在自由上会造成的影响。一些人则认为诺兰曲线这种测验在设计上就有着偏见,偏袒自由意志主义的立场。尤其他们认为,这种测验将自由意志主义描绘成“自由”的绝对支持者,但却没有指出这种自由只不过是消极自由。自由意志主义者对此则响应,所谓的积极自由并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经由当权者命令才产生的。 其它批评者,如Critical Review杂志的编辑Jeffrey Friedman,则批评自由意志主义过分简单化了在有关政府介入之效能上的议题,推卸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至他们批评者的头上,而没有自己提出证明。Friedman也批评自由意志主义在人性的观点上是由“意识形态和圣战式(crusading)政治”、而不是由“学术”所组成的。他也批评了自由意志主义者们,早已假定了人们针对自己需要和利益所产生的行动都会与人类真正需求所配合—而不是由政府来进行。 一些人则批评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动机,认为他们在现行社会位阶上大多是接近顶端的人,也因此他们支持自由意志主义不过只是为了正当化并且继续保持自己的地位罢了。比如Wired杂志的专栏作家Brooke Shelbey Biggs便认为“自由意志主义是一群披着民权外皮的资本主义贪婪者”并接着说“自由意志主义者往往会信口开河,大谈未来如果没有政府干涉的话将会如何如何。而无视于诸如平衡弱势文化的不利条件、反歧视的积极行动政策(affirmative action)、公共事业计划—比如在硅谷周遭的高速公路计划、补助艺术活动、对孩童虐待的防范和介入、对年长者的医疗保健、等等以及其它很多事情。而且他们对于那些针对资本增值(capital-gains)或是公司与有钱人的减税,也都没有半句抱怨。” 这些批评包含了对于自由意志主义支持全球化的举动,他们认为这证明了自由意志主义乐于保持目前全球的现况而且想要“巩固”那些支配的霸权优势。同样的,他们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在他们当地都相当富裕,古典自由主义在这方面往往对于富裕、商业、和公司抱持着怀疑态度,而且托玛斯·杰弗逊尤其对于公司组织的成长有相当的批评。不过在这方面,有些自由意志主义者是否定公司的正当性的,他们认为那是类似政府的架构。 大多数经济学者认同对于进行决策上的分散是有效率的市场所不可或缺的,但许多经济学者也主张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时政府非得介入不可。而自由意志主义则相信自由市场在重新分配资源上是效率极高而且非常公平的,他们不会容许市场违反任何个人的消极自由。而且,他们反对任何借着声称“市场失灵”而进行的政府介入,声称这种介入将会导致政府失灵—比喻成比疾病本身还要糟糕的医疗手段。 一些批评者则针对生态环境方面,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对财产权的观点将会危害环境,他们在环境方面提出许多观点,比如风景的美丽—他们认为这是无法衡量价值的自然资产。 某些批评则主张自由意志主义将会造成奴隶的合法化,借着自我所有权的观念撤销劳工法,再经由契约式的劳工协议,彻底出卖未来的劳工权利。以及/或者只是惩罚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而成为契约佣仆(Indentured servant)。这其实便是自由意志主义内部的争论之一,是否要正当化契约的奴隶以及契约劳工。自由意志主义对此的新辩驳是:他人的身体,如同托玛斯·杰弗逊所说的,不应该是所有权所包含的项目之一,因此奴隶是非法的,是一种非法的拘禁。这个观点也就是存在已久的普通法的原则—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无法被视为是一种是他人的财产(在法律上),不可以如此的买卖权利。虽然如此,这仍然不是自由意志主义者所公开承认的原则之一,有关自愿的奴隶契约的议题仍然在自由意志主义者间持续的争论中。 有些人则批评自由意志主义是从来没有被实践过的,也因此他们所声称的那些优点仍然没有经过试验。一些人则继续主张自由意志主义的观念是注定无法在现实世界中实现的,因为他们认为人性便是如此,只要有组织有足够力量去监督契约的执行、并禁止诈骗行为,那么这个组织注定会夺取权力而成为一个政府的。 作为一个人,人到底是否有自由?人的意志是什么?人到底有没有意志的自由?这一问题,我想自人在地球上出现以后,在这方面就在不断的认识、探讨。我觉得,人应该有自由意志并对其要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不然人和动物就没有什么区别了。那么什么是自由意志呢? “自由”,最普遍的的解释是,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没有约束。“意志”,就是人自觉的的确定自己的目的,并支配自己的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自由意志”,可以说是,人的心意不受限制,自己可以决定自己做或者不做,不受限制,不受约束,是一种完全的“可”与“不可”的自由的状态。 历来各学派对人的意志自由的认识和观点不尽相同,对人到底有没有意志自由也可说是众说纷纭。 唯心论的自由,以康德的为主,康德所认为的自由,不是行动上或选择的自由,而是精神上的自由,以自己的精神决定自己该这样做或那样做。认为自由是精神的行动,所以大多唯心论者常以精神的一切行动为目的。 唯物论中,以马克思的思想为主,他认为自由是人对社会的革命的推动力,社会是按照唯物辨证律并遵照一定的途径来进行的,社会的革命是物理的、必然的、不可变的。认为人可以变革社会,推动社会革命,那么人的这种推力就是自由。 存在论则认为人按照人所有的“现实存在”而行动,现实存在是人个性存在的境遇,我的存在是这样,他的存在是那样,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境遇。这种境遇不是指的外在的社会环境,而是指人存在本体方面的境遇。接受这种境遇,是人自己的选择。这种选择,虽是必须有的,而且又是必须这样的。但因为是人的意识,所以说是自由的。他们认为人存在时,人自造了自己的人性,这一点就是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即是人的存在,人的现实。 决定论者认为人没有自由,意志的一切决定受内外原因的影响,人不可能有自由。决定论分为外在的和内在的两种,外在的认为人的行为无形中受命运或神安排,人是无法左右或改变的;内在的则认为人受人自己内在的物理性的力量、人体器官与个性、社会的组织、人类的传统、教育的影响,受人内在的“充足理由”的影响,而去决定做与不做,所以他们认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 士林哲学家采取的是中庸的态度,认为人也可以为了绝对的好,可以放弃暂时而、有限的好,人是有自由的;但人见到好的、对自己有利的就愿意做,遇见不好的、对自己有害的就不愿意去做,认为人有趋善避恶的天性;以神学的角度言,人对无限美好的天主,其意志是没有选择的自由,认为人的本性是向善求福,而天主是完美的善、人的福乐之源,所以人的意志自然会倾向并愿意获得之,人是没有自由的。 多玛斯关于自由的论述,可从灵魂来开始,他认为人是有灵魂的,灵魂是永久不灭的。人的生活应以灵魂为中心,肉体为依附,也就是说理性的生活应当统治肉欲的生活。因为灵魂有此责任,所以有自由,人一方面可以选择做或不做、可以选择做这个或做那个。人有了自由选择,就应有责任,对自己所选择的或所做的要负责任。 纵观以上哲学家对自由意志的看法,有的主张人有自由意志,有的主张没有,还有的采取中立的立场。 其实探讨自由意志我们先可以到圣经里去看看,到底天主在起初造人的时候有没有赋予人自由。天主造完了天地万物以后,在第六天造成了人类,天主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管理还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各种在地上爬行的生物(创:1:28)”。说明天主已把所造的天地万物,交付与人的手中,人可自由的管理一切。人要管理一切需要有理智和意志,说明天主已经赋给了人理智和意志,人是有理智和意志的。 后来,天主把人安置在他所造的充满各种果树的乐园里,让人耕种,看守乐园。天主说:“乐园中个树上的果子,你都可吃,只有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哪一天吃了,你必要死(创:2:16)”。但后来,原祖在蛇的引诱下,偷吃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犯了大罪。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证明,天主在造人的时候赋予了人自由意志的能力。虽然人是有天主所造的,天主是人的根源,应服从天主的旨意,但天主也赋予了人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赋予了决断自己服从或不服从的能力,人能够按照自己愿意什么或不愿意什么,把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完全地置于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根据自己的意愿去行动、生活。 这有点像天赋人权,其实就是天赋人权,是天主赋予了每个人应有的权利,赋予了人自由的权利。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把某个人应享有的权利剥夺。这就是人有意志的自由最原始的依据。 同样我们也可以从其它方面证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假如人没有意志的自由,将无法讲述人伦理道德上的责任问题。如人的功过问题,人没有意志的自由,自己不能决定自己做什么,那我们做事就不用负任何的责任了。因为不是我自己愿意去做的,也许是别的其它强迫的,所以道德上就没有责任了。自由作为人伦理道德行为的三大条件之一(理智的认识、意志的决定、身心的自由)。人没有身心的自由则不用谈任何责任了。在宗教的哲学上,人如果没有身心的自由,自己的意志不能自己决定做什么,人在这种状态下,无论做了什么,都是没有罪过可言的。 当我们在决定做一件事之前,我们所有的活动官能是毫无所动的,而当我们做出决定之后,那我们的活动官能便开始了行动。即便我们意识到自己做出的决定不太正确,需要改变行动的方式,那我们的活动官能便可改变之。由此也可证明人是有自由意志的。 有时候人的生理需要促使人去寻求需要的东西,但人的意志也可以不随生理需要的的影响,或者不去寻求,或者延缓寻求的进度。如:当一个人饿时,需要吃饭的时候,可以由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不去吃饭或延缓吃饭的时间 ;当房子着火的时候,明知道进去会烧毁自己,但为了救人,人的意志决定进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有左右自己生理的自由。 再说有些圣人,为了爱天主,甘愿放弃世界上的光荣,变卖自己的一切,去跟随耶稣。他们克己苦身,守斋祈祷,不随从私欲偏情的诱惑,与罪恶做斗争,时刻随同天主的旨意,福音的训导。由此也可证明人的意志是绝对不受身体内在影响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能力自己决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因为这是天主在创造起初,赋给我们的权利。虽然有时受外在或内在的一些约束,但决定权还是在我自己,除非我理智不健全、或意志薄弱,或身心不自由,那在这种情况下则就另当别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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