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 |
释义 |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成立于1979年1月,创始人、著名的生物学家贝时璋院士担任第一届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为饶子和院士。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现有会员2500余名,每2年召开一次全国生物物理大会。近年来,还多次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在促进生物物理学科发展,为经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简介中国生物物理学会是中国生物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科普教育和编辑出版刊物,促进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中国生物物理学会(英文名称 Biophys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BSC)。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生物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广大生物物理学工作者,为促进生物物理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物物理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15号(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内),邮编1001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围绕生物物理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积极组织全国性生物物理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自主创新;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 (二) 开展国际生物物理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生物物理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 (三) 编辑出版生物物理学科学术书刊; (四) 普及生物物理知识; (五) 围绕我国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生物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生物物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组织评价生物物理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生物物理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有关生物物理学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生物物理学工作具有相当于(1.)中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其它生物物理学工作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 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生物物理学科相关各专业的在学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三) 高级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具有正高职称,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本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学会高级会员介绍、地方学会、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 与生物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荣誉会员 对中国生物物理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及对生物物理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与或协助组织我学会科技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高级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原、退会自由。 二、学生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原、退会自由。 三、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四、荣誉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原、退会自由。 (六)免交个人会员费。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二、荣誉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团体会员 (一)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多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总结学术活动成果、表彰奖励先进; (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学术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以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科技交流、咨询、服务和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地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经2006年5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贝时璋奖中国生物物理学会 “贝时璋奖”和“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章程 (2008年12月27日中国生物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宗旨:为纪念贝时璋院士创建中国生物物理学会,促进我国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特设立贝时璋奖和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 第二条 奖励对象:贝时璋奖是中国生物物理研究领域的最高荣誉奖,奖励对中国生物物理学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国生物物理学会会员;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旨在鼓励35岁以下的中国生物物理学会会员勇攀科学高峰,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奖励办法:每两年一届,在全国生物物理学术大会上颁发。每届遴选贝时璋奖获奖人1名,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获奖人1-3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1,贝时璋奖:奖牌及奖金 2,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奖章及奖金 第四条 推荐程序: 1,“贝时璋奖”: 本奖不受理本人申请,需经学会2名以上(含2名)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或6名以上(含6名)理事推荐方为有效。推荐人填写推荐表中的推荐意见,报送候选人的主要学术论著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学术水平与贡献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 2,“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 本奖不受理本人申请,需经学会1名以上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或3名以上(含3名)理事推荐方为有效。推荐人填写推荐表中的推荐意见,报送候选人的主要学术论著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学术水平与贡献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受理机构:中国生物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及相关领域知名科学家组成,负责获奖人的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随学会理事会的换届而变动。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获奖者义务:“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获奖者如不能亲临受奖,请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者获奖后有义务提供一篇高水平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发表于《生物物理学报》。 本条例由中国生物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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