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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释义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是全国唯一面向热带农业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它荟萃全国从事热带农业众多的科学家、 企业家和科技与生产工作者,各级主管热带农业有关机构和部门领导也在学会担任重要职务。具有鲜明的产学研相结合特色。中国热带作 物学会学科较齐全,现有专业委员会10个,工作委员会5个,团体会员130多个,个人会员5000多人,聘请多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担任顾问。中国热带作物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中国热带作物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

基本任务

学会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尊重会员的权利和首创精神,努力营造团结和谐氛围,为会员发挥聪明才智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空间。

学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促进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包括召开学术讨论会, 组织科技联合攻关,评审十大科技成果,二十大优秀论文,出版核心学术刊物——“热带作物学报”等。

学会学紧紧地与经济建设主战场结合,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承包,科技下乡, 推广良种良法等方式,为热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科技保证。

学会接受国家和省(区)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委托的工作,对国家或区域性热带资源综合开发开展专题 调研,进行科学论证;承担有关农业生产操作规程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工作;并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验收。

学会发展

1962年着手筹备;1978年12月正式成立,同时召开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热带作物机械协会,梁文墀当选理事长。学会下设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现任理事长黄宗道。学会下设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热带作物机械协会,以及剑麻、热带作物产品加工、植物保护、割胶与生理等专业学术委员会。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福建等省、自治区设有分会。该会除组织进行科学考察、召开综合性学术会议等活动外,还主办《热带作物学报》和《热作科技报》,并出版科普书籍。会址在海南省儋县。

理事会

第七届理事会

理事长:吕飞杰

常务副理事长:王庆煌

副理事长:陈生斗林玉权郭奕秋何天喜雷勇健陈锦祥高咸周谭基虎

秘书长:杨培生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热带作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Tropical Crops,缩写为CSTC.

第二条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由全国热带作物科技工作者(包括热带农业管理工作者、热带农业企业家)及其相应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热带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促进热带和亚热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热带农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有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科教兴农和热带亚热带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促进热带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科教结合,促进热带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学科发展,为加速实现热带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农业部农垦局的业务指导,挂靠单位是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经费、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业务工作、党组织管理等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按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邮政编码:5717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推广热带农业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我国劳动者素质;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发挥民间交流主渠道作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科技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交流,接待国外团组来华考察、参观访问,引进智力、技术、资金、项目,选派出国研修人员,促进与港澳台科技交流与交往;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加强期刊管理,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接受委托开展专题调研、标准制定,承担项目评估、咨询、科学论证、科技服务和技术中介业务;创办科技经济实体,促进科教企联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

(五)承担国家及省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转移职能所委托的工作;受政府委托或有关单位、企业邀请,组织专家对国家或区域性热带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战略、科技政策、经济开发等开展考察、论证咨询活动,充分发挥热带农业专家咨询团的作用;

(六)举办国内外有关科技的展览和信息、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动;

(七)为会员和热带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向他们提供科技信息、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各省级热带作物学会是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一)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科技术人员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热心本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专家、学者。

(四)热心并愿意为学会工作的在校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五)对我国友好,学术上有较大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赞助与支持本会工作的外籍专家和著名人士,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外籍会员。

(六)凡与本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省级热带作物学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依据件核批。

外籍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个人简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团体会员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设;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优先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可要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支持本会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7.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8.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刷、颁发,会资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如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布。会员所在单位已交团体会员会费的可视为已交个人会费。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由它所产生的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不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水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人选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和省级热带作物学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1/3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的组成部分,是本会领导下的学术性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结合本专业、本学科,根据本会章程第六条各款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0周岁(届满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名专职干部组成,其专职工作人员按农业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热带作物学会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挂靠单位同等在职人员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E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们,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8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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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