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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
释义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CSAM)是全国性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简介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成立于1963年3月,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一级学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有会员26200余人,高级会员300多人(正在发展中)。现为第七届理事会,有理事147人、常务理事46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领导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常设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学术部、普及部、咨询部、国际部和农业机械学报编辑部。

宗旨

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农机化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组织农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农机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农机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农机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农机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五、 编辑出版学术、科普报刊和书籍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六、 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 反映农机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农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 表彰、奖励农机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九、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相关机构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其挂靠单位管理。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接受民政部、中国科协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学术组织与地方学会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现有分支机构21个,即农业机械化、拖拉机与农用车、排灌机械、畜牧机械、耕作机械、收获加工机械、材料与制造技术、基础技术、农机维修、农机市场、地面机器系统、农垦农机化、标准化、能源动力、农机监理等分科学会及教育工作、青年工作、普及工作、编辑工作等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农业机械学会。

出版物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或分科学会主办的学术类和科技类刊物有10余种,主要有:农业机械学报(双月刊)、农业机械(月刊)、中国农机化(月刊)等。

发展基金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旨在推动科技人员的创造发明和工作积极性,鼓励和奖励为繁荣科技事业,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在学术研讨、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科学普及、教育培训、编辑出版、成果推广和国际合作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学会组织、学会工作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专门设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农业机械发展奖励基金。

加入组织、团体

1989年加入国际农业工程学会。自1978年以来,先后与日本、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德国、匈牙利、巴西、波兰、韩国、俄罗斯、伊朗、越南、菲律宾等国的农业机械学会、农业工程师学会、农业工程学会、工程师学会、透平机学会、地面机器学会等学术团体建立了联系。

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CSA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是全国性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农机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其挂靠单位管理。本会接受民政部、中国科协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邮政

编码: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组织农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农机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农机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农机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农机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五、 编辑出版学术、科普报刊和书籍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六、 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 反映农机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农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 表彰、奖励农机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九、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普通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本学科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机事业的各级管理干部。

4. 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确有真才实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 高级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从事农业机械行业的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技术职称的以上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农机学术界、工程界或科技领域内有重大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或获政府特殊津贴。

2. 曾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以上(含二等)。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或著作。

4. 曾任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委员),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凡为本会理事、各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各省、自台区、直辖市学会正、副理事长均为本会当然的高级会员。

三、 外籍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保持联系,促进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四、 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凡本会来自企事业单位、团体的现任理事,其所在单位和各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普通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书,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报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

二、 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书,由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会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 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书,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和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分支机构协助发展,本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高级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

3. 优先受聘参加科技咨询工作和重大技术经济论证;

4. 优先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包括有关信息、动态、论文集等),并优先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5.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外籍会员

1.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3.来华访问,从事学术、经济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四、 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4.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普通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外籍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或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3.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直接发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各分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有关团体会员(包括院校、研究院所、企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行业部门的会员组成。原则上从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替换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订学会活动计划;

五、 审议、监督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 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十、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以专职为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如秘书长不是专职人员,则由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调完成学术、普及、咨询、编辑、组织及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如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并确定其挂靠单位。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其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其挂靠单位管理。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分支机构由从事该学科的各方面有成就的专家组成,力求精干,其规模要根据活动需要而定。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兼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正、副秘书长1~2人。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报理事会审批颁发聘书。分支机构委员的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本会。方案内容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届次,新一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建议名单,秘书处挂靠单位及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会议纪要,经本会批复后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换届结果报学会。分支机构当选委员由理事会审批颁发聘书。

分支机构根据活动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的成员人选由分支机构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备案。专业学组受分会领导。分支机构和专业学组的名称均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可另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新兴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本会有关专业可申请成立新的分支机构。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学术带头人;能自筹活动经费和有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的挂靠单位;其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相应组织不重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和向民政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损赠;

三、 中国科协拨款和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离任,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进行审查,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1月14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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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