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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释义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ADF”),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

基金会简介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ADF",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金会地址是:中国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发展状况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本届理事会于2003年10月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中央军委原副主席迟浩田、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祺和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为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民政部原副部长李宝库同志担任本届理事会理事长。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行动宗旨是:孝行天下,构建和谐。基金会以老年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并呼吁社会共同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基金会的工作任务是:以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心,以为健康的老年人锦上添花、为有困难的老年人雪中送炭为重点。

几年来,本会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了以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和以孝亲敬老为内容的教育宣传活动,并积极推动、实施了“爱心护理工程”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建立起“爱心护理基金”、“慈航基金”、“中国老年健康基金”、“老年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中国老年产业发展基金”、“中国老人医疗保健事业专项基金”、“中国贫困老人援助基金”等多个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募性专项基金。

宗旨任务

行动宗旨是:孝行天下,构建和谐。基金会以老年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并呼吁社会共同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

基金会的工作任务是:以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心,以为健康的老年人锦上添花、为有困难的老年人雪中送炭为重点。

组织机构

由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和直属单位组成;

1、职能部门:办公室、宣传活动部、基金项目部、国际交流部组成;

2、专业委员会: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委员会、老龄产业发展委员会、老年文化教育委员会、老年医疗保健康复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委员会、爱心护理工程工作委员会;

3、直属单位:爱心护理基金、中国老年健康基金、老年科技发展基金、慈航基金、安享工程发展基金、中国贫困老人援助基金、孝心关爱基金、中国老年艺术团、松堂关怀医院。

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2、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3、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4、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5、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6、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领导名单

理事长:李宝库

副理事长:

赵少麟

张志鑫

白 桦

章国荣

傅双喜

江 丹

台恩普

秘书长: 张 垒

名誉理事长:

周铁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全国政协副主席

迟浩田 中央军委原副主席

司马义·艾买提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彭佩云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荣誉理事长: 一诚大和尚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

荣誉副理事长:

孟庆云 空政文工团一级作曲家,少将

野 石 著名画家

章 涛 人济集团董事长

成 卓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原副会长

李保忠 世界华人老人联谊总会会长

张子夫 世界华人老人联谊总会副会长

专项基金

爱心护理基金

1、简介: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据统计,2005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45亿。到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达到4亿,每四个人当中就有一个老年人,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超过1亿。中国城市居民的家庭结构呈倒宝塔形,四个老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四二一”家庭大量出现。另外,据2003年北京、上海、广州调查显示,只有老人没有子女的空巢家庭比例超过三成。关心老人、切实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已成为千千万万个老人、千千万万个儿女迫切的需求,也成为一个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黄菊、回良玉的批示精神,2005年7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决定筹建“爱心护理基金”,从而启动了这项专门资助、关爱、扶助老人的 “爱心护理工程”。

2、基金宗旨----“帮天下儿女尽孝,给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3、主要任务——面向海内外、社会各界筹集资金,推动在各地建立“爱心护理院”、“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机构,为高龄老人提供养、护、疗等专业护理和服务;资助孤寡与贫困老人,扶助弱势群体,以体现社会关爱和社会公平,为推动和促进我国老龄事业前进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慈航基金

1、慈航基金是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与海航集团以及北京今世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2、本基金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3、本基金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业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兴办和资助爱心护理院、民办非企业机构,及文化、体育、教育事业等活动项目。

三、老年健康基金

1、中国老年健康基金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全国性社会公益专项基金。

2、老年健康基金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爱中国老龄健康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资助,协助政府进一步推进和改善中国老年健康工程和老年健康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各国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相互合作与交流。

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老基会,接受民政部和老基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创建、管理并使用旨在支持和推进中国老龄健康事业的发展。

根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建并资助生态养老公寓,老年健康养生基地、创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健康护理学校、老年病研究所、老年旅游及老年健康服务设施。

创建中国老年健康网站,普及老年健康知识,组织出版老年健康书籍、刊物、光盘。资助推进老年健康药品保健品、老年食品及老年用品的研制开发,创办全国老年健康用品专卖连锁店。

发行《老年健康一卡通》,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开创老年健康基金产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才智潜能,扶持并资助他们的发明创新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和社会服务。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各国友好团体、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挖掘社会潜能,组织老年健康义演、义卖,广募资金;资助边远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老红军、老八路、老英雄、老模范及贫困老人;组织有益于提升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力促社会和谐。

奖励为老龄健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杰出老年人才和其他优秀的敬老、爱老、助老人才。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健康基金全体同志的心愿是,努力为全国的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行善事,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其他基金会

敬老慈善基金

康乐基金 国际发展基金

老年产业发展基金

老年科技文化发展基金

老年国际休闲颐养事业基金

老专家自主创新发展基金

贫困老人援助基金

孝心关爱基金

养老事业发展基金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文简称为“中国老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ADF“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九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有影响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理事或业务顾问。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认,免职程序相同。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基金和资产筹集、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和资产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

本会所筹资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基金,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项目成本和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或捐赠合同,从合法收入和接受的捐赠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管理。

本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7日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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