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
释义 |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的前身省市政工程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348家,包括国有、民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培训、科研教学、咨询中介、市政产品、市政机械、工程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建设厅,登记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主要工作二十几年来,协会本着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协会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1、行检抽查、工程评优。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搞好施工安全生产,协会经常组织市政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市政设施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工程评优活动,协会设立的奖项有: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一年一次)、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一年一次)、浙江省市政行业优秀职业经理(领导者)(一年一次)、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一年一次)、浙江省市政工程“双标化工地”、浙江省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优秀QC小组成果奖(一年一次)。参评奖项有: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QC小组成果奖、全国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经理。 2、人才培训、提高素质。协会本着整体规划和拾遗补缺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市政工程各类岗位培训工作和视频教育,组织专家编写市政工程专业培训教材。坚持举办市政工程“五大员”岗位培训班,并与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联合举办市政项目经理培训班,以及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协会拥有一支由市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兼职师资队伍,经常开展各种学术研讨和培训,协会已挂牌成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浙江培训中心,还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性的培训教育活动。 3、交流信息、技术服务。协会通过每年召开的年会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广泛开展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利用网站和会刊——《浙江市政》网站、《浙江市政》杂志等媒体,传达政府有关法令,传递市政行业信息,介绍市政企业管理及技术进步等经验。每年向会员单位订送《中国市政》、《市政技术》、《市政设施管理》以及有关定额、规范、标准等书刊和其他各种信息资料。应会员单位要求组织专家到会员单位进行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咨询。协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对本行业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于起草政府有关法规、标准。 4、横向联系、加强协作。协会牵头建立了浙江省市政行业(工程)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参加了长三角地区市政行业协会合作联盟,开展信息交换、技术交流、产品推介、会员互动等工作,谋求协会工作更大的发展空间,拓宽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平台;积极参与华东地区市政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及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阔眼界,活跃工作思路。 按照协会章程,本协会理事会进行了五次换届选举,现为第六届理事会,其中常务理事单位43家,理事单位89家。下设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养、建设与咨询、工程质监监理、城市道路照明等5个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协会现任会长方建,副会长史官云、郑旭晨、孟文华、金谷良、邱佩璜、沈麟祥,秘书长史官云(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Zhejiang Provincial Municip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ZJM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省内外各市政行业内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市政行业咨询、培训、科研教育;市政行业设备制造、构件产品生产和销售及行业内其他企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针与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创建和谐社会、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本行业技术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实际,宣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共同性的政策问题和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分析市政行业国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会刊,建立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省内外行业的横向联系,协调彼此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上的科学化。引导会员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自律管理,围绕会员单位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设施工、养护、制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为会员单位培训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七)促进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和相关的国际民间同业社团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活动。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力所能及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与市政行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与市政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热爱并长期从事市政行业发展的省内专家、学者,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也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地区或省级的本会常务理事或地区市政行业协会推荐(签章);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写会员登记卡; (五)向全体会员单位宣布新会员; (六)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议案表决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活动享有优先权,优先获得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文献资料; (四)对本单位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照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信息和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办理退会手续。会员不履行义务或经告示后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批准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数组成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协会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市政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按照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项;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分设专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授权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方案由秘书处提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若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七月十一日六届二次会员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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