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 |
释义 | 公会简介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简称:厦门市酒类同业公会),于1998年6月18日成立,协会是由厦门市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团体、驻厦办事机构商业咨询服务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 主要职能一、“坚持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政企关系。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宣传引导酒类行业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馈行业呼声。 三、推荐、宣传会员企业的名牌产品和先进事迹,提高会员企业的社会美誉度,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促销、产品推介等活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会员联谊活动,为会员扩展市场空间提供平台。 六、举办酒类知识、政策法规培训,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提升会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着力培养打造行业服务品牌。 七、调查、研究酒类商品流通中的热点问题,为政府管理决策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市场动态和行业信息等。 公会组织名誉会长:傅如荣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副局长 黄寿荣 厦门市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会 长:赖衍达 常务副会长王 坚 副会长吴俊彪 林 原 蔡志伟 谭定远 蔡 建 曾卫东 戴实荣 杨文华 柯俊辉 陈振荣 林卫星 王 海 吴 超 吴泽平 许英兰 郑镇才 陈永顺 庄永明 秘书长陈惠玲 公会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39号汇成商业中心1401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简称“厦门市酒类同业公会”)。英文全称:XlAMEN WINES ASSOCIATl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各类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团体、驻厦办事机构商业咨询服务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对酒类商品流通领域进行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搞好行业自律支持配合我市酒类行业规范管理,促进厦门经济特区酒类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归属厦门市商业联合会,接受厦门市酒类专卖局、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豆仔尾路360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对本行业实施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1、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立法等工作。 2、引导酒类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3、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协调企业之间关系。 4、加强行业自律,崇尚商业道德。引导企业诚信、文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5、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并向市场推荐,宣传保护名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6、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品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 7、组织人才、技能培训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合作。 8、开展行业先进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并组织表彰。 9、办好会刊,为企业提供市场、经营、产业政策等信息,作为会员学习、借鉴、交流的信息平台。 10、完成商联会和酒类专卖局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社团、及从事酒类商品流通并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方可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3、被注销的团体;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4、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贸发局、市商联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本会理事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离退休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理事一职的,由该单位职务继任人自然递补,并报秘书处调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1、4、6、7、8、9、10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届时常务理事因故无法到会的,可派代表参 加表决。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职务变动或离退休而不能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采取单位自然递补的办法,并报秘书处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会长单位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授权代表参加表决。 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召开常务理事会并确定讨论方案及有关事项; 3、领导常务办事机构工作,听取审议常务办事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及市商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及市商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有关部门和市商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批本会各项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会员和各界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商联会的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商联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市商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会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商联会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有关部门及市商联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贸发局、市商联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有关部门和市商联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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