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收费管理制度 |
释义 | 《西南大学收费管理制度》,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6570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西南大学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该制度共七章、三十三条(含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6]570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机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集中管理全校收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初审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草拟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报市物价局等管理部门审批。 (三)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其年审工作。 (四)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及时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报告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 (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七)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财经领导小组,并落实整改意见。 (八)负责收费收据管理工作。 (九)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第八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三项。 第九条 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各类学生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以及网络教育学生等。 (二)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在每年4月份进行。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高职学院、网络学院等相关单位向财务处申报。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相关单位申报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并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4、财务处根据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学费标准有政策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如:新设学费标准、调整学费标准等,应由财务处向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申报,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学生宿舍的修建及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供申报住宿费标准的有关材料。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和学生宿舍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将住宿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报市物价局和市教委核定和审批。 3、财务处根据市物价局、市教委审批的住宿费标准,以学校发文或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种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各种考试主要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处报送申请报告和“收费项目申报表”(“申报表”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及相关文件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及其收费理由和文件依据等。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4、财务处根据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发文或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如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需新设立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应经财务处报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后方能收取。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处报送申请报告和“收费项目申报表” (“申报表”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及相关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及相关文件依据等。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3、财务处将学校审定通过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同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培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校内各单位以学校或学院、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向其收取培训费用。 (二)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并由财务处报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培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同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 对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末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处关于收费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填报“收费年审表”。年审通过的,由财务处在“收费年审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作为收费单位继续实施收费的有效凭证。 第四章 费用的收取第十六条 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荣昌校区除外)只能接受财务处的委托代收。各种费用的收取部门是: (一)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来华留学生费用由国际与合作交流处代收。 (三)高职生费用由高职学院代收。 (四)成教生、自考生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代收。 (五)网络教育学生费用由网络学院代收。 (六)其他费用(含研究生课程班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发生收费项目的单位代收。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申请校外居住及走读的学生,须持经学院负责人(研究生须导师签字)、后勤集团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签字批准的“校外居住备案表”、校外住宿申请承诺书及缴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第二十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在财务处统一领取国家规定使用的合法收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收费文件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否则,财务处不予立项和核算。 第五章 退费和减免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学费由研究生部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全日制本科生学费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后勤集团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 第二十四条 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国家计划任务外研究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成教、网络、高职和研究生课程班等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学校可给予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住宿费、代收费等不予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长签字、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统招全日制本科生的非政策性减免学费由所在学院承担,其他学生的减免学费由学校、学院、管理部门按学校收入分配规定的比例分摊。 第六章 责任及处罚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一律以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对乱收费的单位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学生未按规定缴清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是面对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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