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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
释义

研究会概况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四川省一级哲学社会科学学会。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遵循胡锦涛同志关于“宏扬中华传统文化,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号召,组织研究、培训、交流以中华民族根文化——易学为基础的中华传统文化。

中华易学文化首倡“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提出了“易”文化深刻的哲学原理,深邃的科学原理和经世实用的社会学原理。

“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易”学中,饱含着中华民族复兴,重新振兴大业的深远智慧。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成立于上世纪的一九九三年。学会由一大批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离退休老专家、老干部、省市委党校、四川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财大、电子科大等院校的教授学者和社会贤达,志愿者人士组成。原有会员二百余人。理事 人,秘书处 人。现任法人代表会长为谢永健先生。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坚持学术研究中的两个反对,一是反对理论部联系实际的纯学院倾向,二是反对易学研究的江湖习气的社会滥觞。在学术上有所建树的基础上守住了民族传统根文化的这个宝贵阵地。

二十年来,四川省易学研究会推出的专著:《周易见龙》。该书理论恢宏,不仅在全国乃至东南亚地区有着极大影响。获得四川省社科联学术二等奖,还受到原四川省委老书记,“易学”《道德经》《三海经》研究专家的杨超同志的高度赞赏,评之为:“易学在蜀,信言不诬。”学会的专家还从孔颖达研究发现的先后天八卦,六十四卦卦序的平衡对称度问题入手。发现了“韦编三绝”一词几千年的理解错误。从而进行了旨在纠正有“韦编三绝”导致的卦序错位,有效的运用计算机对《易经》六十四卦重排卦序,由此引起的一场具有颠覆性意义的研究势必引起未来易学研究的大争论。也势必导致传统文化与现代科学的新的大融合。其势刚起。还有一些专家从认识论,科学原理对照入手,发表了《新世纪科学学学科分野的重判》和《东西方科学认知体系对照表》。以此为代表的系列研究对四川省易学研究会的学术发展起着一定指导作用。

在社会学方面。四川省易学研究会拥有一大批从事科学决策,预测学方面的专家和从事环境地理风水学方面的专家,还有一批从事传统文化与现代心理学结合的专家与志愿者。这批老、中青结合的专家队伍学识渊博,品行高尚,长期以来为社会、为企业、为大众出谋划策,排忧解难。深得社会大众的好评。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在深入研究《易经》而外,傍及中华传统文化、佛教文化和儒家学术研究。其长期主持的成都青羊宫、文殊院相关学术活动中,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会长期开展了三项活动:

其一,易学研究。我会在原社科大楼(成都市金丝街22号)设办公基地,每天有人值班,接待四方来宾,共同研究易理、术数,续演圣人之道:辞、变、象、占。同时深入参完佛儒道文化,提高学会成员自身素质修养、品位。

其二,易学沙龙。我会为广大易学爱好者开办易学沙龙活动每月一次(第三周星期六下午);易学研讨会每周一次(星期一下午)。完全免费,欢迎大家光临指导。

其三,易学培训。我会将陆续邀请资深专家学者,举行易经讲座、系辞解读,开办易道管理、易道营销、识人用人、八卦心理、六爻演绎、四柱探源、梅花易数、风水堪舆、奇门遁甲、铁板六壬学习班。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四川省易学研究会为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做了许多积极的工作,尤其不能忘怀的是:2008年“5.12”特大地震发生后,易学会组织了心理咨询师30余人,组成心理咨询队伍投入赈灾工作,为灾区群众提供震后心理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受到了省社科联和省团委的褒奖。易学会还组织心理咨询师设立免费心理咨询室“心斋”,一年来接待了许多的咨询者,有效地为他们排除了各种心理障碍,解决了许多心理问题,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发展尽到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新的一年里,学会开办了六爻、四柱学习班及各类易学沙龙活动。每周六下午举办普及易经基础知识讲座,内容丰富,涵盖八卦、命理、风水、奇门、相学、姓名学、择日学等等。学会还常年开办各类周易数术及风水学习班,让更多的人掌握先贤的智慧,使社会更和谐、人类更文明。

四川省易学研究会将发挥六大功能:

1. 学习易学与传统文化的课堂

2. 研究易学与中华传统文化的智囊

3. 交流中华传统文化心得体会的沙龙

4. 聚集易学与中华传统文化人才的家园

5. 运用易学与中华传统文化服务于社会

6. 探讨国学精神,推广传统文化

一如既往地团结社会各界易学团体和易学爱好者,倡导以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动易学原典研究和应用,从事各种易学研讨活动,弘扬易学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探讨易学思维与当代科学相结合的途径,促进人类文明建设。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四川省易学研究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四川省易学研究者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社会各界易学研究者组成,具有学术性、专业性、普及性等特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四川省一级社会科学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省内外广大易学研究者、爱好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全社会易学爱好者,对易学进行多学科、多层面的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住所:成都市金丝街22号社会科学大楼6F

第五条 注册资金:3万元

第六条 法律地位:独立法人社团,省一级学会。

第七条 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专家学者和广大易学研究者,积极投身于易学哲学性、科学性与社会应用性的思想理论研究和应用;

(二)阐发易学在我国思想、文化科技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易学研究沿着健康轨道发展;

(三)办培训班、讲座班,普及易学基础知识,开展学术讨论;

(四)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推动易学研究的发展;

(五)正本清源,消除利用易学易经名义进行的不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易学研究与应用方面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初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的易学基础与易学研究能力的易学研究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以上会员或一名理事介绍;

(三)经会长批准;

(四)由学会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取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被推荐出席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修订稿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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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