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
释义 | 发布信息法规名称: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05.01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规计[2003]163号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供水(调水)等具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贷款能力测算,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预测项目的财务收益,测算项目所能承担的贷款额度和所需的资本金,拟定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1.4 本规定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 2 测算原则与方法2.1 贷款能力测算是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组成部分,应以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为依据,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现行规范中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的财税、价格政策执行。 2.2 测算项目的划分 应根据财务计算成果对项目进行划分。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可不测算贷款能力;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在考虑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和还贷期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测算项目贷款能力。 2.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主要内容 2.3.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注重市场调研,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用户对水价、电价的承受能力,拟定不同的水价、电价方案,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计算项目全部的财务收益和成本费用,测算项目的贷款能力与所需的资本金,在进行综合分析、多方案比选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资金筹措方案,进行财务评价。 必要时,也可根据费用分摊情况对其中的供水、发电等功能单独进行贷款能力测算,作为项目评价的辅助指标。 2.3.2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水、电及其它产品的销售价格,落实有关协议,确定投资主体及资本金结构,复核水价、电价、贷款年限等指标和资金筹措方案,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计算,对项目的财务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 2.4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费用分摊 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应根据费用分摊成果,分析测算供水、发电、灌溉等单位成本,由供水、发电等有财务收益的功能承担整个工程的年运行费。 2.5 水价、电价方案可参照下列方法拟定 2.5.1 水价 (1)参考现行市场供水价格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预测的水价 (2)原水成本水价、成本利润水价 (3)用户可承受的水价 (4)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 (5)供水、受水双方商定的水价 2.5.2 电价 (1)参考现行平均上网电价并考虑电力市场变化因素预测的电价 (2)本地区其它水电站近期批准或协议的上网电价 (3)用户可承受的电价 (4)按满足发电成本并考虑盈利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 (5)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6)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或政策性电价 2.5.3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电承销的协议或承诺函。 2.6 根据项目资本金来源、筹措条件及投资者的要求,可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拟定不同的应付利润率方案。 项目建议书阶段,对不同来源的资本金一般采用相同的应付利润率。为合理确定国家资本金和其它投资者资本金的比例与额度,应以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可拟定不同的还贷期内资本金分配利润方案,分析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的影响。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项目建议书的资金筹措批复意见为基础,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拟定资本金应付利润率方案,复核项目的贷款能力和所需的资本金,确定资金筹措方案。 2.7 贷款条件和方案的拟定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析拟定合理的贷款年限,采用国家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贷款按建设期不还本不付息考虑,按年计息,建设期利息以复利计算至建设期末,计入项目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基本确定贷款来源,与银行初步商定贷款利率、贷款年限和还款方式等条件,在此基础上计算贷款额度和建设期利息。如建设期需偿还贷款,应对建设期还贷资金来源和额度进行分析说明。 2.8 资金筹措方案的拟定 2.8.1 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应在贷款能力测算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财务状况和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等条件综合拟定。 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不高于80%;以城市供水(调水)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65%;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根据贷款能力测算成果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80%。 2.8.2 有关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除中央以外的其它投资方应出具出资意向书或有关文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出具出资承诺函。 3 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的编制3.1 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附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并与设计文件同时报审。 3.2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投资和年费用 (3) 费用分摊和成本测算 (4) 市场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析 (5) 贷款能力测算 (6) 财务评价 (7) 结论与建议 (8) 附表 3.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4 附则4.1 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