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增加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职责。 (四)加强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和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二)环境综合管理科(核与辐射管理科)。 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三)综合审批科。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五)宣传教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六)法规与科技科。 负责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起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 (八)环境应急与监察科(环境监察分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四、人员编制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环境监察分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一)市环境保护局浈江分局(市环境保护局浈江环境监察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辖区内环境问题投诉和污染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定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浈江环境监察分局局长)。 (二)市环境保护局武江分局(市环境保护局武江环境监察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辖区内环境问题投诉和污染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定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武江环境监察分局局长)。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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