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一事不再理
释义

§ 概述

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受理的诉讼原则。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审判,以后在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中,都承袭了这一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抵触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刑事或民事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 起源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于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古罗马法学家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发展了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 “既决案件”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段,以判决作为终点。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案件均不得再起诉。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第二重内涵。另外,罗马人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因为当时奉行的是神示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大小由神来判断,通过神的启示对争端作出裁判,因此该裁判代表着神的意志,由此法院的裁判在古罗马人眼中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下来,后来在刑事诉讼中也适用。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由于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该原则在适用上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直接接受了古罗马“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继承了古罗马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髓,并将其发展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仅就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论述。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8 4: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