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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释义

§ 简介

在管理职能上划入了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出了地下水资源(不含地热、矿泉水)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是加强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职能。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主要职责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省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省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省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管理体制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其副职任免要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二)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省测绘局。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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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