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籍 |
释义 | § 取得形式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原则。 依血统 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又称为属人主义。 依出生地 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jus soli),又称为属地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婚姻 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緍,如果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 收养 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自愿申请 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国籍的丧失 分为自愿和非自愿,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或选择它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它国国籍者,必须放弃本国国籍。非自愿,是指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丧失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原因 选择它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它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回本国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原因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其间会造成无国籍。 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领养,视作无国籍。 § 双重国籍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产生原因 出生,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假如侨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儿童拥有双重国籍。 婚姻: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外国女子自动获得本国国籍,而女子所属国的法律又规定:因与外国人结婚,并不丧失本国法律。则该女子就获得了双重国籍。 法律身份 理论上双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一,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双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 认可 世界上近70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而中国不在其列。1954年之前,中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受冷战影响,为保护华侨,中国开始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正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1] § 无国籍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难民专员的官方数字是,全球有580万无国籍人员,但相信真正数字接近1500万人。 有两份独立的联合国公约是直接关注于无国籍问题: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但是只有62个国家批准了前者,34个国家批准了后者。 一些无国籍人员也是难民,但是大多数人不是。某些群体或个人在受到迫害的过程中往往被剥夺了国籍,随后在逃亡中成了难民,或是由于逃亡而被罚剥夺国籍。然而,很多无国籍的人没有受到迫害(也从未迁居),一些难民在国外逃难中也保留着自己的国籍。[2] §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船舶的国籍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系,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只又称为“权宜船”)。 航空器的国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B。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