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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检察机关
释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简介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也叫检察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它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而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察究,保证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机关分类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行使职权

人民检察院要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和网站

2009年举报宣传周将于6月22日至26日在全国开展,这是检察机关举行的第11个举报宣传周。2009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其余省份将在年内陆续开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6月22日起正式更新网址。高检院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12309”电话24小时开通,群众可选择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行拨打。接通后,群众可按自动语音提示选择进一步操作。其中,人工接听服务只限上班时间提供,其他时间群众可选择录音举报或传真举报。若使用录音举报,举报电话将在录音结束后提供一个录音密码,群众应妥善保存,凭借密码可适时再次拨打“12309”并按“4”键查询举报处理情况。 据介绍,群众拨打“12309”后,电话将被接往拨打地所在检察机关,如想进行异地举报,可在“12309”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区号即可。“12309”具备多线程功能,省级以上检察院“12309”电话可同时接听多部来电,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根据本地以往电话举报数量决定是否开通多线程功能。 为方便群众记忆和使用,高检院举报网站新域名将于6月22日起正式启用。全国各地群众均可登录网站进行网络举报。举报人根据网站页面提示提交举报信息后,网络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举报人日后可凭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高检院举报中心表示,网站举报将做到件件有回音。 该负责人介绍,“12309”电话和高检院举报网站设有严格保密措施,群众可放心举报。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受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和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中国检察机关的现状

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以前苏联(1924~1991)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其特征是:1、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列;2、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的检察官不只是一个公诉人,它跟法官一样,也是事实的发现者和真相的判断者。检察官就是侦查阶段的司法官,一个人是否有罪,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进入法院之前,已经由检察院确定了。这就是检察院的批捕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在中国大陆,整个司法部门,是由检察院和法院两个并行的机构组成。根据这一宪法安排,检察院完全可以成为凌架于法院之上的机构。

在中国大陆,检察院是以行政机关的模式运行的。检察系统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是:以检察委员会为主的检察机关集中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对于下级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在检察院内部,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官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只是检察长的代理人,检察长或者科室领导随时可以干预检察官的办案活动。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对于下级来说,上级做了一个决定,不管是正确还是错误,都应当执行。如果不予上级保持一致,就打破了检察系统的某种潜规则。“上级拿意见,下级作决定。”因此,中国的检察系统的体制设计,显然陷入了一个根本自相矛盾之中:检察院是个司法机构,但其管理模式却是反司法的。在检察院内部,检察官是没有独立性的;在检察院之间,下级检察院也是没有独立性的。

法院应当成为司法体制的核心,检察院的权力则只能以公诉为核心,而不应该有其他更多的权力。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的官员,市检察院是没有权力直接立案侦查的,要报市委常委,经过市委常委会开会决定。在上报市委常委之前,还要先形成初查材料,而对官员的初查也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这就是“重大案件党内请示制度”。检察机关的经费受制于党委的组织部和政府的人事部的现实,为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干部和官员干预检察院办案创造了条件,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之一。“吃谁的饭,就听谁的话;拿谁的钱,就替谁办事。”这话虽然有些绝对,但足以证明,要根治地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就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经费来源,将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只有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不是制于地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性才能得到确立和体现,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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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