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环境人格权 |
释义 | 一、环境人格权提出的背景环境人格权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中,环境问题的大规模集中出现是其提出的最为重要的原因。随着环境危机的出现,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迫切愿望和要求。在以传统人格权为代表的权利体系中,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具体的彰显和体现,因此,以保护人们环境人格利益为主旨的环境人格权被提了出来。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涵界定环境人格权的提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环境人格权的内涵不同于以往的人格权内涵。或者换句话说,传统人格权无法涵盖环境人格利益的内容,也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然人的环境人格利益。在环境人格权的问题上,当前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一)环境人格权的不同学说当前,在环境人格权的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学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环境人格权的提法本身就不科学,它的提出不是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而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环境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的误读,它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半肯定说。半否定说认为,环境人格权概念的提出体现了环保时代对人格利益的关注,是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的结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环境人格权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政治运动的色彩,它没有对环境人格权的私权内容进行很好的探讨和规定,没有注意到该种权利在整个法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因此,环境人格权的提出本身是具有意义的,但是不具有进入法律制度层面的条件。 3.肯定说。肯定说认为,环境人格权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科学合理的,同时,环境人格权也具有进入法律制度层面的属性。环境人格权是在传统人格权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传统人格权的有益拓展,具有传统人格权无法涵盖的独特内容,应该也必须在法律上予以规定。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涵界定综合关于环境人格权的各种学说,吕忠梅教授对环境人格权的界定较为科学。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明确环境人格权的特征和具体内容。 1.特征:(1)环境人格权是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固有也就意味着主体始终享有且与自身不可分离。(2)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体现为人的身心健康。(3)环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需的权利。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人格利益成为人格利益中不可或缺的内容。(4)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界限。环境人格权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的前提和确认保护程度的依据。 2.内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笼统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权利,二是义务。权利方面包括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专有享用权。义务方面是指环境人格权主体要适当行使权利,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具体说来,环境人格权主要有阳光权、宁静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通风权、眺望权、自然景观权等。 三、环境人格权的司法实践权利的最终实现离不开权利救济手段的保障,俗话说:“有权利就有救济”。在权利的诸种保障手段中看,司法的救济手段无疑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一种。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环境人格权的实现来说,也需要司法手段的保障。 (一)环境人格权确立之前的司法救济在环境人格权确立之前,对诸如采光权益遭受损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依据民事法律中的相邻权规定结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裁判。据此,相邻权人之间的采光权益等纠纷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如果不是相邻关系之中的采光权益侵害案件,法院就难以依据相邻权的规定进行判决,采光权益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权益就无法得到很好的救济。 (二)环境人格权确立之后的司法救济环境人格权确立之后,类似采光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法律中对采光权的规定,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人格权的确立可以避免出现不是相邻关系权利就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对更大范围内的采光权等权利侵害提供司法上的救济。此外,依据采光权裁判,还体现了对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是现代人格权发展的体现,因此是更为有效的救济。 四、环境人格权的实现环境人格权在法律上确立是一回事,具体的实现又是另一回事。环境人格权的实现是环境人格权确立的目的和归宿。为了顺利实现环境人格权,就必须:首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人格权及其内容和效力,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其次,完善司法的保护机制,建立科学的环境人格权侵害判定机制。第三,实现环境人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和配合,避免环境人格权走得过远反而不利于权利实现的状况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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