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肥市信息化协会 |
释义 | 合肥市信息化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信息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由合肥市信息化办公室主管,社会活动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一、 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搭建政府、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协会的沟通、咨询、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权威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智囊组织、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性组织。 二、业务概述协会坚持以为我市信息化建设、信息产业发展服务为方向,密切结合我市的信息化环境、背景和实际需要,坚持充分利用资源,高水准、前瞻、实用地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服务。 协会坚持服务第一,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的指导方针,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有偿服务,增强协会的经济基础和生存发展能力。 协会将学习国内成功运作的区域性、行业性信息化协会的宝贵经验,以务实、有效的服务提升协会的价值,不断拓展协会的生存发展空间。 协会业务工作重点是:把握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体系。 1. 把握服务需求协会将围绕合肥市作为“科教基地”、“滨湖新城”的城市定位,特别是从建设“全国科技创新试点城市”和“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等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密切结合政府工作、企业发展的实际,准确把握需求,有重点地开展服务工作,从而提升协会工作乃至协会存在的价值。 2. 整合服务资源协会将整合、利用合肥市30多所高校、100多家科研机构的科教基础优势,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应用技术优势,吸纳、引进国内、国际的高端资源和前沿技术,逐渐形成独特的专家服务体系和知识服务体系,并紧随信息化应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形成和不断发展协会的核心竞争力。 3. 创新服务体系除了形成服务资源的制高点,坚持需求导向的根本以外,协会还将从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推广等方面精心策划,构建创新型的服务体系。协会将立足独特的资源整合优势和面向需求的务实理念,开发、实施一系列独具特色、品牌化的服务项目,奠定协会良性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 业务范围 1. 调研服务接受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委托,组织调查我市信息化状况、环境,研究我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为信息化立法、有关政策规范制定等信息化基础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我市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关于信息化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 2. 咨询服务整合本地、国内、国际优质资源,引进全新理念、技术和方法,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l 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方面:以变革管理、提升服务、优化绩效为导向,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从流程优化到系统实现、运营保障的全过程IT评估、IT治理、IT规划、IT监理、IT审计、IT培训和IT服务管理全面解决方案以及所需的项目服务; l 行业和企业信息化方面: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从IT需求到IT实施、运营保障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及所需的项目服务; l 信息产业方面: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方面,进行全面技术服务;在IT企业经营能力和水平提高方面,以提高IT企业个体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帮助IT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过程控制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帮助企业通过有关国际认证,在CMM/CMMI等方面,提供咨询、评估、培训、认证和技术推广服务。 3. 培训服务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和开展信息化应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l 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主要是面向信息化建设单位和信息化应用领域,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应用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l 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利用我市较好的IT教育培训基础,建立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机构的合作,参与有关的人才培养工程,争取有关的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开展技术培训、职业培训、资质培训等,比如国家信息技术紧缺人才培养工程、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动漫行业人才培训等。 4. 其它服务推动信息化企业、事业及社团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开展信息化引资、引智和技术合作,举办行业和学术交流活动。 召开信息化协会年会,精选研讨主题,对在信息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为会员提供深入、直接交流的机会。 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层次、高质量的研讨会、论坛、对话、沙龙等活动。 搭建技术—资本—市场的信息沟通平台,畅通交流渠道,为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技术企业和产品推广提供互通共享的交流平台。 建立与国际信息组织、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5. 宣传出版建设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交流平台、宣传窗口。网站将作为协会与会员的主要沟通渠道,成为协会与会员单位共同交流工作经验的平台。协会将通过网站推进和加强为会员的宣传、服务。 编辑出版《合肥信息化》刊物和有关资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信息化教育,共享信息化资源,全力营造信息化建设良好环境。协会宣传载体可以为会员提供协会文件汇总、论坛专家报告、重要动态信息等信息服务。 6. 行业自律发挥协会的专家资源、知识资源,制定信息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发挥协会的中立、权威的影响作用,参与协调我市在信息化建设中,或信息化有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处理建议。 配合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化项目和信息技术企业备案制度、征信制度、违规处理机制等,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信息技术企业提供公正的评价依据。 7. 协会章程合肥市信息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合肥市信息化协会。英文译名为Hefei Information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信息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政府、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搭建各相关单位之间沟通的平台,促进相关单位及个人间共享资源,推动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2号楼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进程; (二)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IT规划服务; (三)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IT咨询服务; (四)组织专家组,开展IT审计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IT培训服务; (六)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建设协会门户网站; (七)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工作; (八)建立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的联系,促进境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副理事长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单位会员200元/年,个人会员5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体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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