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
释义 | 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 ”)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其前身为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二年更为现名。社团联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进行服务、管理的学生组织。社团联的宗旨是:“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共建和谐校园文化”;社团联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源于社团,高于社团”。 简介社团联的基本运作是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环境,并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社团的根本利益,同时如实向学校主管机关反映学生社团的建议、意见和请求;以推动以建设和谐校园文化为宗旨的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 社团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组织情况是:社团联由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主席团、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学生社团组成。其中理事大会是社团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大会有关职权;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社团联的工作;主席团领导社团联的基本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社团联的具体日常工作;各学生社团在社团联的引导下开展工作,以活跃校园气氛,丰富民院校园文化。 社团联下设起八个部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宣传策划部、文体部、外联部、网络信息部、财务监察部。一直以来,社团联都在不断地摸索、创新,力图寻求高效快捷的运作方式和途径来服务民院学生社团。目前,社团联已形成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如《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贵州民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等,以此来引导学生社团的有效管理运作。这其中突出的有:严格而有效的学生社团成立和换届程序,实现了新老社团的良性更替;社团活动的项目化管理,合理整合了学生社团有限资源,促进了学生社团活动的品牌化;对学生社团的分会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了校团委与各学生社团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为学生社团营造了一个良好有序的交流空间。与此同时,社团联还通过定期召开理事大会、常务理事大会,对社团联章程、相关制度、发展规划、机构建设、重大活动筹备、财务使用状况等进行审议、修改、批准、执行、监督,使社团联的服务与管理更加的科学化、民主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高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要求的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学生社团数量不断增加,社团活动日益频繁,活动质量日益走向精品化,多彩的活动丰富了校园文化,充实了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随着高校学生社团规模、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显得更加的重要,因此就更加凸现了社团联在我校学生社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面对机遇和挑战,社团联将会以求实创新的工作思维,勤勉奋发的工作态度,科学高效的工作手段,结合校党委和校团委的各项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努力营造优质的民族学院学生社团环境,建设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学术科技性社团、文体娱乐性社团、实践服务性社团和社会公益性社团四类。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校、院(系、部)两级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共青团贵州民族学院委员会和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代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具体帮助、协调、指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社团活动要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骨干)联合发起,必须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事宜,发起人须是有一定组织管理才能、德才兼备的在校学生。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及登记 (一)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章程草案。 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发起成员所在院、系(部)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4.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5.书面的成立申请。 6.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或申请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二)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 1.向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建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经财务监察部调查、论证认为有必要成立的社团,上报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批准、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行文批复后,方可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及进行宣传工作。 (三)社团上报材料经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社团登记表》,该表一式五份(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内部各保存一份,并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单位),经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四)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五)根据专业特点及需要可成立系级学生社团。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指导工作,并接受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名称)”,社团组织大型活动或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条 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 (一)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年要到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2.上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的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5.社团本年度的主要计划。 (二)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社团注册表》一式五份。由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评估鉴定,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各保留一份。 (三)每年的3月份为年度注册月,一个月内不申请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新成立的社团推至下年度进行注册,各社团应在注册月内在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评估 (一)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过财务监察部考核通过,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任命后方可就任,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二)若社团责任人管理不善,有碍社团发展者,财务监察部有权报请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免去现任职务,并主持该社团重新民主选举。 (三)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1):各社团财务负责人须按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产生; (2):各社团财务负责人统一接受社团联合会领导,每月末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当月社团财务情况,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各财务负责人应对所在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校团委。 (3):社团财务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社团的指导 (一)社团成立时,必须聘请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活动成果进行评估。 (二)社团也可根据活动需要在校内、外聘请若干名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有某方面专长,热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一)社团活动由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二)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复制度: 1.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4.邀请校外人员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 7.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8.接受有关方面赞助和支持的活动。 9.在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 10.全校性大型活动(含各类比赛)。 11.其它大型活动。 (三)申请举办上款活动者,需活动前一周或更早时间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经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还需有指导老师意见以及安全保卫部门意见。 4.经费预算情况。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的财务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二)社团的财务应有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在社团负责人或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务和帐目。 (三)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以供社团会员及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检查监督。 (四)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务清单,并将财务移交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五)财务监察部派一至两名干事深入各社团,负责监督财务制度,协调社团间的工作,但不得干涉社团内部事务,各社团财务管理人员须定期向财务监察部及本社团成员汇报帐目,并接受财务监察部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社团的考核 (一)社团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校团委统一指导,具考核工作由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监察部负责,社团考核分A/B/C三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一类社团:维护本社团章程,在校内有较高的声誉及影响力,社团内部凝聚力强,内部活动内容丰富,能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 2.二类社团:维护社团章程,能够吸引内部会员开展好各项常规活动,较少开展外部公众性活动,其影响力较为有限。 3.三类社团:常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无影响力,内部管理涣散,会员人数不足30人,出现问题较多。 (二)每学期在选出的一类社团中,经财务监察部考核评定出优秀社团及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对三类社团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已无生命力的社团,经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监察部确认后,上报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予以注消或重新选举新的负责人。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不努力,考试中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被责令解散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社团工作不力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宗旨不符者。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活动者。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擅自参与经济活动者。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参照《贵州民族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二)责令社团暂停活动,整顿后需重新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宣布解散。 第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 (一)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有对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四)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义务 (一)必须遵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本条例。 (二)自觉接受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监察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 第二十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本校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社团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 (四)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凭证,会员证由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在校团委办理,由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盖章后发给会员本人,由各社团进行年度注册,会员必须自觉遵守会员证使用制度。 第五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社团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 (一)社团可根据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经费。会费可根据社团的性质确定具体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元。 (二)社团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专项经费。 (三)社团可通过各种允许的途径,筹集一定的经费。 (四)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使用合理、管理严格、帐目清楚。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解散: (一)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二)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者。 第三十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系级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挂靠单位申请,处理好善后事宜,同时上报校团委、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贵州民族学院委员会,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民族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全校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学校以及社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校所有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接受共青团贵州民族学院委员会指导,但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 社团联及各学生社团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社团联的宗旨:打造精品校园文化,建造一流大学。 第四条 社团联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高校素质教育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二)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组织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实践服务,以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加强校内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密切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六条 凡在贵州民族学院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均为贵州民族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审议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监督和质询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开展各项活动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二)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公益及实践服务性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贵州民族学院社团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贵州民族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十条 贵州民族学院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主席团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各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大会出席人员的确定和资格审查由社团联合会工作事务中心主持,由主席团审定。 第十二条 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通过本会重大方针及工作事项,整体规划全校学生社团的发展。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收集代表的有关提案,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监督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 (三)组织引导学生社团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在社团代表大会期间,根据秘书处的提名,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干部任免。 (五)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六)筹备主席团换届工作。 (七)其它与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由秘书处提名,并经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其中主席须为专职。 (一)主席团职责: 1、定期召集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 2、制定并落实本会的大政方针、工作目标等。 3、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任免各部部长、副部长。 5、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6、按照《贵州民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7、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大型社团活动,组织各社团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各项内容;并指导各社团开展工作,审批社团活动申报表、审批社团活动基金; 8、其它与主席团有关的工作。 (二)主席和副主席职责: 1、主席: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2、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 3、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临时代行职权。 (三)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及秘书处职责: (一) 秘书长:本会秘书长由校团委委派老师担任,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本会日常工作。 (二) 秘书处: 1、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指导社联开展工作,考核主席团成员; 2、与主席团保持联系,保证本会各部门联系畅通。 3、提名主席团候选人。 4、其它与秘书处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的常务委员由上一年度荣获“星级学生社团”称号的社团负责人担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并督促主席团落实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召开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主席团做出的重大决议。主席团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须经一半以上的 常务委员表决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四)其它与常务委员有关的职责。 第四章 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 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八条 本会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十九条 本会学生干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称号,并由主管部门和本会联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推选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和《贵州民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行为的成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成员单位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贵州民族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贵州民族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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