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翻译协会 |
释义 | 简介广州翻译协会(GTA)和广州科技翻译协会(GSTTA)是中国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其他相关广州译协成立于1982年3月13日,是新中国后成立的首家翻译协会。广州译协云集广州地区翻译界的精英,以及部分国内外翻译专家、教授, 拥有会员1800余人。他们中有一大批获得高级职称的资深教授学者、翻译家、出版界知名人士。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翻译协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简称 GT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翻译领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其宗旨是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的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童心路西胜街42号(邮编:51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 团结本地区翻译工作者及热心于翻译工作的人士,加强翻译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繁荣本地区的翻译事业。 (二) 开展本地区和与兄弟省市翻译团体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翻译事业的发展。 (三) 成立培训中心,举办各语种培训班、学习班,努力提高会员的翻译水平。 (四)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涉外政策和技术资金引进等问题提供翻译咨询意见 (五) 提供各类翻译服务。 (六)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交流资料、书刊。 (七) 在上级有关外事部门的批准下,发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翻译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 (八) 保障会员进行学术活动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翻译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注意积极培养年轻翻译工作者,为翻译工作者举办各种有益活动。 (九) 积极参与翻译市场的调研和整顿,营造广州中心城市的良好外语环境,提高整体翻译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个人会员指具有助理翻译职称或持有三级以上翻译专业资格证书的翻译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并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翻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虽无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较高的翻译能力和外语水平,并有一定的译著或作公开发表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团体会员指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七)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一定比例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六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建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聘请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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