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抗癌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广东省抗癌协会是在中国抗癌协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及广东省卫生厅指导下,由全省从事肿瘤防治工作的科技医疗卫生人员及热心我国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历史沿革: 1983年广东省成立了“防癌协会”。会长李振权教授。 1985年国家体改委批准成立“中国抗癌协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随后各省市相继成立了省市一级的抗癌协会。1985年以后广东省防癌协会一直参加中国抗癌协会的各项活动。 1988年9月23日,中国抗癌协会以抗癌协办字[1988]第13号文,致广东省科协,委托 中山医科大学肿瘤医院管忠震院长正式筹建“广东省抗癌协会”。 1992年7月23日在“广东省肿瘤防治工作会议”期间,举行了“广东省防癌协会特别代表大会”,决议将“广东省防癌协会”改名为“广东省抗癌协会”,并报请广东省科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 主要刊物及主编: 《癌症》(CHINESE JOURNAL OF CANCE) 主编:曾益新 主办: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刊号:ISSN1000-467X CN44-1195/R CODEN AIZHE4 《防癌报》(CANCER PREVENTION NEWS) 主编:万德森 主办:广东省抗癌协会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刊号:CN44-0082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广东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抗癌协会章程》和《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广东省专业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冠名方式为“广东省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广东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订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按照专业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三) 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期刊杂志、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协助省协会刊物征集、审定有关专业稿件、承接信息、网络工作,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四) 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五) 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六) 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发展建议。 (八) 开展本专业的科技协作与临床试验研究。 (九) 执行省抗癌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完成广东省抗癌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团体现有的专业委员会相重复。 (二) 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百人以上的会员(经省抗癌协会登记注册并颁发证书)。 (三) 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 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住所。 (五) 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联名提议,并有三家三级医院的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广东省抗癌协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报广东省抗癌协会。 (二) 广东省抗癌协会办公室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提交广东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一年内,由广东省抗癌协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积极开展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四) 专业委员会批准登记后由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在广东省抗癌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各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广东省抗癌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广东省抗癌协会团体所有。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广东省抗癌协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广东省抗癌协会应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党务、行政、财务(会员费除外)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九条 机构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时,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上报广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注销程序 专业委员会需要注销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报请本团体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向广东省科协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间组织管理局准予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撤销程序 (一) 根据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业委员会若申报时弄虚作假或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由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其撤销登记; (二) 专业委员会因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团体《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改组整顿或撤销机构的处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 凡从事肿瘤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申请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经批准成为专业会员。 第十三条 入会手续 申请入会者,填写《广东省抗癌协会入会申请表》,由两名相关专业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广东省抗癌协会办公室审查批准成为会员,统一编码登记,颁发由总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抗癌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三) 优惠参加省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学术会议,并优先选派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四) 优先在本团体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优惠取得本团体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五) 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 积极参加学术、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 定期缴纳会费; (五) 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专业委员会设委员30-­­50人,其中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设正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如专业委员会会员人数超过300人,可设置最多6名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届期4年,实行现任(主任)、下任(常务副主任)和前任主任委员(名誉主任)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专业有声望的著名专家,年龄不超过65岁。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学科发展和地区的合理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委员必备条件是广东省抗癌协会会员,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作风正派、团结群众、身体健康、热心为协会服务,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六条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广东省抗癌协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经充分民主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常务委员建议名单、正副主任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办法 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在广东省抗癌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一) 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总会办公室书面提醒换届。常务理事会协助本届专业委员会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对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征求意见。根据预选结果,经抗癌协会与专业委员会商议,并提出新一届候选委员会各市、县名额分配意见及建议名单,下达至各相关单位,由单位进行具体人员推荐。 (二) 在广东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提出新一届委员建议名单及下任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报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下达正式换届通知。 (三) 广东省抗癌协会应适时组织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下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下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常务委员、下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者当选。秘书(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从委员或常务委员中聘任。 (四) 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5。 (五) 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其他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六) 选举结果报总会审定后颁发广东省抗癌协会聘任证书,并正式行文将新一届委员会通知各专业委员及本人所在单位。换届后办公住所可随主任委员变更,也可不变。 (七) 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十八条在专业委员会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闭幕期间由主任委员领导本团体全面工作,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常务委员会向广东省抗癌协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超过半年不换届的专业委 员会,由总会组织换届。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2月27日前向广东省抗癌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年度登记报表,内容包括举办学术会议、开展活动、组织义诊及科普讲座情况,人员和组织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前把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其它计划报广东省抗癌协会办公室,以便汇总,告知全体会员。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自会员交纳会费、上级拨款、社会资助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本经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由省协会的财务会计设立单独的账目,严格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底定期向专业委员会和广东省抗癌协会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接受广东省抗癌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资产归广东省抗癌协会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广东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广东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作废,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GDA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抗癌协会、广东省科协及广东省卫生厅指导下,由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动员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一切热心我省抗癌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省抗癌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中山大学肿瘤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通过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宣传方式,大力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出版《防癌报》,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收集并提供国内外抗癌防癌情报;推动群众性防癌活动; (三) 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四) 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癌症》杂志; (五) 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六) 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 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发现、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肿瘤科技人才,评定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 (四) 取得硕士及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五) 大专院校毕业,在医疗、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管理部门从事肿瘤专业及有关科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中专毕业,已从事医疗、护理、药物及实验室工作6年以上并具有肿瘤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自学成才,且具有肿瘤专业10年以上经验与技术能力者: (六) 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2名本团体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同意盖章;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本团体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据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与公益活动,享受优先与优惠待遇; (三) 获得本团体有关宣传、学术等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科普宣传、科技开发、推广和咨询服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目前为10元人民币/年/人);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 凡医疗、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其权利为: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有关的宣传、学术资料;获得本团体优先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在医疗、教学、研究、技术培训等方面与本团体合作。其义务为:遵守本团体章程,缴纳会费: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所委托的任务:资助本团体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名誉会员 著名的肿瘤学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受为本团体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推荐名誉理事长;通过提案和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个别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协会的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订与审议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一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改选下届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先进工作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除设有名誉职务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一3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会闭会期问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在常务理事会体会期间,理事长领导本团体全面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尚可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由常务理事分工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揭赠; (三)上级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挂靠单位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修订章程经2009年2月25日广东省抗癌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团体使用中国抗癌协会会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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