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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共领域
释义

“公共领域”(德语Offentlichkeit,英语publicsphere)一词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于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一本名著(Habermas,1962/1989;哈贝马斯,1999a)中被概念化了。从此它成为欧洲主流政治话语的一部分,欧美各国学者的专题性著作和论文层出不穷,公共领域与传播媒介的关系受到高度审视。

定义

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

行政学和政治学中的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生活内容,是围绕着公共部门的核心而展开的公共生活形态。它的特点是非交换性。

衍变历史

“公共领域”一词并非哈氏所创。在他之前,德语世界的众多学者如熊彼特(Schumpeter,1918)和布鲁纳(Brunner,1943)都研究过同一主题。在英语世界,德裔犹太女学者阿伦特(Aerndt,1958)[6]和更早的杜威(Dewey,1923)也分别从公共哲学的角度探讨过相关问题。以哈氏、杜威和阿伦特为例,这一概念的指涉不尽相同;在哈氏和杜威那里,大众传媒的功能和问题群显然居于中心地位,而对于阿伦特则不然(Dahlgren,1995:7)。就哈氏而言,其核心概念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bourgeois public sphere”)。哈氏在1962年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下简称《公共领域》)后,除了1964为一套百科全书写的一个词条、为他那本名著1990年德文新版写的序言以及1998年给一位中国学者的回函外,哈氏已经很少再涉及这一主题了,因为如他所说,“我这些年来已另有关怀”(哈贝马斯,1999a:i)。

哈贝马斯著作

在《公共领域》中,哈氏写道(哈贝马斯,1999a:32):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

哈氏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早期机制起源于从宫廷中分离出来的贵族社会,即他所谓的以王室、宫廷的以一整套关于“高贵”行为的繁文缛节为特征的“代表型公共领域”(“representative public sphere”)(哈贝马斯,1999a:7、48)。

哈氏解释说,国家和市场经济关系的扩张而出现的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公共领域一直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但它有别于私人领域,而只限于与公共权力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关的事务,而政治公共领域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加以调节(哈贝马斯,1999a:35、70)。在这种公共领域所开展的政治批评中,一个介于贵族社会和市民阶级知识分子之间的“有教养的中间阶层”开始形成(哈贝马斯,1999a:37)。公共领域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政治功能,它用公共性原则来反对现有权威,使私人物主的旨趣与个体自由的旨趣完全一致起来,因而很容易将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统一起来。“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织公众和私人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即作为物主和私人的虚构统一性基础之上”(哈贝马斯,1999a:59~60)。在这种公共领域中,手抄的和印刷的杂志成了公众的批判工具,而首先在英国兴起、继而到1750年前后在整个欧洲触目可见的“道德周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哈贝马斯,1999a:46~48)。哈氏将报刊称为“公共领域最典型的机制”(哈贝马斯,1999a:210)。

哈氏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初的英国出现的。17世纪末,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众论坛”(哈贝马斯,1999a:68~69)。哈氏最为推崇的报刊是18世纪初3位英国作家办的融新闻、随感、学术、娱乐等内容为一炉的杂志:笛福(DanielDefoe,1660~1731)的《评论》(Review),斯蒂尔(Sir Richard Steele,1672~1729)、艾迪生(JosephAddison,1672~1719)的《闲谈者》(Tatler)和《旁观者》(Spectator),尤其是后二者。[7]这种报刊和咖啡馆、沙龙等聚会场所构成了在政治上抗衡宫廷文化的文学公共领域(literary public sphere),文学公共领域又衍生出政治公共领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哈贝马斯,1999a:34~35)。

基本轮廓

哈氏以下列结构图来表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本轮廓(哈贝马斯,1999a:35):

由于哈氏知识体系宏大,公共领域理论所涉及的范畴众多,因此学界虽然对之兴趣浓厚,却了存在一些难解之处。为此,哈氏在1964年更加规范地给出了公共领域的定义(Habermas,1997:116):

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形成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然后,他们既不像商人和专业人士那样处理私人事务,也不像某个合法的社会阶层的成员那样服从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限制。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务活动相关的对象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相对于文学的公共领域。

基本特征

1998年8月,哈氏在回答一位中国者所提出的问题时这样概括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它尽管与其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城市中的前身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最先是在17、18世纪的英格兰和法国出现的,随后与现代民族国家一起传遍19世纪的欧洲和美国。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阅读日报或周刊、月刊评论的私人当中,形成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通过私人社团和常常是学术协会、阅读小组、共济会、宗教社团这种机构的核心,他们自发聚集在一起。剧院、博物馆、音乐厅,以及咖啡馆、茶室、沙龙等等对娱乐和对话提供了一种公共空间。这些早期的公共逐渐沿着社会的维度延伸,并且在话题方面也越来越无所包:聚焦点由艺术和文学转到了政治。

公共领域的前提

普遍的接近性

公共议题

体制化的空间和法律保障

展开公共辩论的空间

理性的,非支配性的辩论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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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