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
释义 |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遵府办发〔2010〕14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0〕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以市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公安局除外)和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应当受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的“三公开”,以开展行政复议听证,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为突破口,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中止、延期、终止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加盖“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六条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直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重大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市长认为必要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需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召开有关会议的具体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或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参加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及委员专业特长报会议主持人选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常任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非常任委员3人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审议的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其中行政复议案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3日前,应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和会议议程等文件材料送达参会委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审理组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 (四)案件审查组有分歧意见或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的,须写明各种不同意见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复议决定结果的不同情况,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组汇报案情及审理意见; (二)主持人就案件的审理提出应当审议的事项; (三)参会委员就案件的审理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就案件的处理进行表决; (五)由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并按表决结果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六)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实际到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后继续审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会议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并载明参会委员对案件审议的情况及审议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结束后制作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印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签后,由案件审查组加盖“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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