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韩国友好协会 |
释义 |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它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舞台上,它代表中国人民同各国对华友好的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联系,开展相互间交往,努力贯彻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友好外交工作。它的各项活动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它已和世界上130个国家的550个民间团体和组织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现任会长为陈昊苏。 协会简介中国韩国友好协会(英文名称:CHINA-REPUBLIC OF 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成立于1993年6月29日,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中韩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民间团体,是中国与韩国开展民间交流的重要窗口。 协会以增进中韩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国与韩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和旅游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协会自成立以来,配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对韩民间交流工作,先后与韩国韩中友好协会(会长:朴三求)、韩中亲善协会(会长:李世基)、韩国地方自治团体国际化财团(理事长:李相昊)、韩国文化交流财团(理事长:李施英)等多个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交流内容不断丰富。曾经多次组织中韩联谊大会、友好城市大会,举办演出和展览,开展中韩青少年交流,并为两国企业合作牵线搭桥。 为扩大协会影响、加强对韩交流,2005年新年伊始,协会进行全面改组,进一步完善协会组织结构,并对协会章程进行修订,建章立制,为协会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今后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扩大影响,为热心中韩友好事业的人士提供交流平台,继续为推动中韩友好关系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关系中韩友好协会是在中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成立的独立社团法人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韩友好协会的发起单位之一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韩友好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中韩友好协会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对韩民间交流工作 中韩友好协会的领导成员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中韩友好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亚非工作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中国-韩国友好协会。 英文名称是:CHINA—REPUBLIC OF 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中韩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旨在促进中国与韩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和旅游等各方面的合作,增进中韩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组织形式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一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在中国与韩国之间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包括: (一)推动双方的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友谊; (二)推动双方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三)推动双方在科技、教育、环保等专业领域的互利合作; (四)推动双方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展览会及洽谈会,并为会员提供有关的咨询与服务; (六)通过会刊、网站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国内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会员是指热衷于中韩友好事业的政府行政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按期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交纳会费; (四)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则丧失会员的一切权利且本会不退还已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 不交纳会费达1年以上; 2) 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达1年以上; 3) 团体会员解散、破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2) 有损害本会名誉和信誉的行为; 3) 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的行为; 4) 有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过失犯罪除外)。 对被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 (三) 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 (四) 研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需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秘书处提名,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同意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同意;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 决定设立并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 会长由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 原则上由全国对外友协主管韩国事务的副会长担任。常务副会长经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会长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二)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 副会长由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副会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常务理事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 原则上由全国对外友协亚非部主管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经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对常务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成员组成,设在全国对外友协亚非部。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 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 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 (三) 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 (四) 政府资助; ?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 (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提交至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终止程序 本协会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在终止前,须在全国对外友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按有关规定或一般惯例执行。 常务委员会会 长 罗豪才 男 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冯佐库 男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副会长 王运泽 男 原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纪宝成 男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张庭延 男 首任驻韩国大使 陈祖德 男 中国棋院顾问 中国围棋协会会长 周建和 男 香港庄胜集团总裁 理事名单白 锐 男 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韩国分会会长 程玉洁 女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 孔铉佑 男 中国驻日本使馆公使 宋耀明 男 商务部亚洲司副司长 艾宏歌 男 中国驻韩国使馆教育参赞 吴金光 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际司副司长 郑淑玲 女 建设部外事司副司长 赵永红 女 信息产业部外事司副司长 卢肖平 男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梁 彦 男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柳 芳 女 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周桂珍 女 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刘宝利 男 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副司长 万学军 男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 邹晓巧 女 全国妇联国际部部长 杨晓军 男 中国贸促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潘友生 男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赵燕南 女 天津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梁国辉 男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调研员 王永贵 男 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蔡长清 男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张海华 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李宁宁 男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陆国灏 男 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付劲松 男 河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庞力平 男 湖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王世彤 男 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曾小华 男 广西关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王 雯 女 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秦 琳 女 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 丁章华 女 江苏省扬州市外办是党组书记 邓清 女 江苏省扬州市外办主任 宋海平 男 烟台市友协副会长 张蕴岭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所长 韩振乾 男 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连玉明 男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 姜正模 男 中国人民大学韩国研究中心教授 蒋正才 男 前中国驻韩国釜山总领馆总领事 金景一 男 北京大学朝鲜文化研究所所长 李明星 男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 朴光海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朴键一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所长助理 戚保良 男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朝鲜半岛研究室主任 沈定昌 男 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沈义琳 女 中国社科院文献研究中心 于美华 女 中国改革开放论坛朝鲜半岛和平研究中心主任 赵虎吉 男 中央党校政法部室主任 郑小提 女 北京巴罗克室内合唱团 团长 朱 彤 男 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主任 温 宪 男 人民日报国际部副主任 罗 辉 男 新华社对外部外事室副主任 朱正善 女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朝语部主任 宋海涛 男 中国五矿进出口公司海外部总经理 董建军 男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蒋 宏 男 中国中钢集团副总裁 瞿文初 男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立军 男 中国银行总行海外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刘明辉 男 中燃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史维学 男 北京中邦亚科贸集团董事长 张 兰 女 北京北奥现星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俊杰 男 北京北奥责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 兰 女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侯学军 男 北京秋瑞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明治 男 山东莱州中华武校校长 孙学庆 男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亚非部处长 艾曙光 男 北京中和祭孔乐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牛林杰 男 山东大学韩国学院院长 吴 霞 女 北京百工坊文化发展公司 专家委员会中韩友好协会专家委员会名单 张蕴岭 中国社科院国际问题研究学部主任 朴键一 社科院亚太研究所所长助理 戚保良 中国现代国际问题研究院朝鲜半岛研究室主任 赵虎吉 中央党校政法部室主任 虞少华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亚太研究室研究员 赵晋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部副部长 张燕生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 李明星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 李 晓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徐文吉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教授 沈定昌 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牛林杰 山东大学韩国学院院长 徐宝康 人民日报国际部高级记者 苑 利 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拜根兴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媒体委员会中韩友好协会媒体委员会人员名单 徐宝康 人民日报高级记者、中国社科院半岛问题特约研究员 温 宪 人民日报高级记者 韦冬泽 人民日报国际部记者 朱克川 新华社高级记者、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姬新龙 新华社高级记者、驻首尔首席记者 张 利 新华社参编部记者、编辑 王 缅 新华社参考消息编辑 李宝东 新华社编辑、记者 张 哲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闻中心国际部副主任 全宇虹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闻中心时政部副主任 金东光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朝语部主任 朴明国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朝语部副主任 金泰根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朝语部记者 陈俊才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刘经哲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张元天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曹世功 经济日报高级记者 徐志坚 法制日报国际新闻编辑室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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