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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章程
释义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简称“中国大学生空手道协会”英文译名为: Karatedo Branch of Federation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英文缩写为KBFUSC。民政部登记编号:社证字第3652-32号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本分会承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的性质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及其他体育工作者自愿结成,为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生单项体育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团结全体会员和全国教育系统空手道的工作者、爱好者及关心、支持本分会工作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一) 发扬空手道运动精神,男女平等,团结协作,增进大众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全面贯彻教育部提出的学校体育“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的指导思想,丰富学校综合素质教育内容,促进学生的健康体质水平,为学校教育的主体“学生”提供一个展示健康活力的舞台,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快速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培养出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人才。通过广泛的学术活动、交流和切磋技艺,增进友谊,促进各院校空手道教学、训练、竞赛、科研及群众性活动的蓬勃开展,为大学生空手道运动的发展,为进一步振兴、开拓国家空手道运动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在其它国家、地区及官方组织中代表中国大学生空手道代表队。

(三) 本分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大学生相应的单项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大学生体育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大学生体育交流与竞赛活动,以增进我国大学生与世界各国大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第四条 本分会是内设分支机构之一,也是我国高等学校空手道运动唯一合法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分会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 邮政编码100084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负责制定全国学校空手道的发展规划、普及推广和赛事计划,制定空手道运动的竞赛规则,报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后实施;

(三) 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领导下,组织、举办全国高等院校空手道比赛活动;组织举办全国高等院校空手道项目的教师、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有关体育活动;

(四) 指导各分会单位和学校普及和推广空手道的开展,提高空手道项目的运动技术水平;

(五)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本协会相关项目的活动及工作;

(六) 积极参加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举行的活动;

(七) 密切配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在条件具备时,适当组织会员院校与世界各国间开展国际间的单项体育比赛和体育文化交流活动;

(八) 按时组织各体育竞赛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并承认本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并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分会,并自愿缴纳会费。

(三) 加入本分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分会委员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 会员被批准后,由本分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并由委员会对会员院校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代表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咨询及信息的权利;

(四) 对本分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分会的工作,完成本分会委托承办的比赛(赛会)、学术(论文)报告会、师资及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它应尽的公共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退会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分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并不得对本分会财产、收益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下述行为之一,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一年未交纳会费和不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支付的其他款项(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如自动退会后继续参加本分会相关活动原则上允许,但其会员资格需经执委会重新表决通过;在此期间,其会员资格成为“准会员”。准会员暂时不享有会员(委员)权利,待其会员(委员)资格经执委会批准后,方可享有会员(委员)权利;但需按分会有关规定,补交以往未交会费和应交纳的其他款项;未补交者不予入会。

(三) 严重违反本分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 给本分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专项委员会是分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本分会主席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现职校级领导担任,秘书长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主席学校)现职体育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席团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应设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2—3人,在主席及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1/2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数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副主席人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衷于本会工作;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守法,廉洁勤政;

(三)在本分会会员学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与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分会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主席团)全体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分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当年五月底前交纳);

(二)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 挂靠学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各会员学校(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1000元人民币,副主席以上会员学校(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2000元人民币。(会费及相关费用汇款地址:北京体育大学 中国银行上地支行 账号:810009627408094001,汇款请写明用途)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金管理由主席学校或财务部分代为管理,建立专门财务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合适方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主席(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

第四十六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会徽: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3日于北京体育大学召开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空手道分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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