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湄潭县委办公室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重申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肃查处违规办酒席行为的通知 |
释义 | 各镇(乡)党委、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驻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歪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遵义市纪委、遵义市监察局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县委、县政府要求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湄潭县纪委 湄潭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有关规定的通知》(湄纪发〔2007〕17号,以下简称“湄纪发〔2007〕17号文件”)精神,并就相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县纪委、县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县委、县政府督促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勤政廉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治理、查处工作。凡科级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禁办酒席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处湄纪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两倍以上的廉政责任金。 二、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责,站在深入治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高度,切实加以重视,充分运用警示诫勉等手段教育好干部职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治理、查处工作。同时,要处理好、接待好群众举报,对实名举报的,要立即组织查处。凡因管理不善,发生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的,县纪委、县监察局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处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廉政责任金,在年度考核时,取消单位参加三等奖以上的评选资格。 村(居)脱产干部操办禁办酒席的,由各镇(乡)党委、政府参照湄纪发〔2007〕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操办禁办酒席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凡主动上报的,按照湄纪发〔2007〕17号文件规定酌情处理;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上报,被他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并对照湄纪发〔2007〕17号文件中的相应的规定,处两倍以上的廉政责任金。同时,在年度考核时,取消单位参加三等奖以上的评选资格。 各单位自查清理情况务必于2009年6月1日前报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四、实行有偿举报制。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职工操办禁办酒席借机敛财,并提供相关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或举报人工作单位查实,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人民币。县纪委举报电话:4221467。 五、各镇(乡)、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政局等单位要在近期组织“树新风、革陋习”的全民活动,倡导全社会不操办、不参与诸如“满月酒”、“搬家酒”、“参军酒”、“升学酒”、“寿酒”等酒席,让各种陈规陋习在全民的参与中逐渐消失,以崭新的、文明的、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方式来进行纪念活动。 六、将该项工作纳入县综合督查组督促检查内容。县综合督查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进行暗访和巡查,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当前,随着我县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全,部分党员、干部、职工购置了新房,以及高考、中考在即,时值“搬家酒”、“升学酒”的高峰期,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与廉洁自律的关系,务必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勤政廉政,同时还要监督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共同打造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为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努力推动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建设富强、文明、繁荣的新湄潭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湄潭县委办公室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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