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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医院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浙江省医院协会,前身是浙江省医学会医院管理学分会,创建于1982年12月。经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于2003年12月6日在杭州正式成立浙江省医院管理学会。2009年4月1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更名为浙江省医院协会。协会是我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也是全省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并具有行业协会职能的群众性团体,是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一级协会。

浙江省医院协会设立五个委员会(组织外联委员会、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文化委员会、财务监管委员会、自律维权委员会),办事机构设有协会办公室、研究室(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可持续发展研究室)、培训服务部、评估服务部。已成立六个分支机构(《临床检验管理专业委员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精神病医院管理分会》、《病历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行政管理专业委员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235家,个人会员1000余人。

协会认真履行职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成立以来,每年举办医院管理论坛,召开学术年会。每两年举办一次“海峡两岸医院管理论坛”;举办“医院社会责任论坛”、“医院危机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论坛”、“医院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公立医院改革与医院可持续发展院长论坛”等,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医疗卫生改革和医院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研讨、交流经验。

协会积极开展医院管理软科学研究,协会2004年开始设立《浙江省康恩贝医院管理软科学研究项目》;2009年开始设立《浙江省医院可持续发展扬子江研究基金项目》。2009年设立《浙江省医院管理豪森培训项目》,开展医院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院健康发展;认真做好《医院管理信息》半月刊和《现代医政与管理》会员内部季刊的编辑出版,为促进全省医院的改革发展,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努力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协会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求实奋进,努力办成医院管理者之家,为医院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协会章程

《浙江省医院协会章程》

(2009年4月17日经浙江省医院管理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Zhejiang Provincial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ZH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行业组织,也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建立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医院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专题调研、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编辑期刊”等范围开展并承担工作任务及业务: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促进医疗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协作与合作。

(五)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学术交流、科学研究。

(六)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七)加强与国内外医疗行业组织及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八)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书籍和建立学会网站。

(九)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审。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聘请名誉会员,发展企业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相关团体。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4、各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及三级医院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2、取得卫生管理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一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资深会员

已经退休离开管理工作岗位,退休前为本会会员十年以上,热心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且有一定贡献者,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对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企业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承办的期刊上优先发表论文和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权。

(六)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或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本会实行理事单位制度,团体会员单位(部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由该单位接任的主要负责人自动替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职权(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设常务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学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协会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学会日常事务工作。也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9年4月17日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组成

协会会长:杨泉森

秘书长:徐伟伟

常务副秘书长:石其昌

协会地址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省卫生厅办公大楼4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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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