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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戴西
释义

简介

戴西(Albert Venn Dicey 1835—1922)

旧译戴雪。英国法学家。就学于牛津大学。1863年获专门律师资格后开业。1882—1909年在牛津大学兼任英国法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应由普通法院管辖,这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对英国宪法学中另外两项原则即议会主权和法治作了系统阐述。

主要著作

《宪法研究导论》、《十九世纪法律与舆论在英国的关系演讲集》。

主要贡献

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并以自己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一个里程碑的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1835-1922年)。他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他认为,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他认为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他的第五原则);最后,他还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他的第六原则)。这就是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

戴西的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不幸的是,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许多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依戴赛所说的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英国学者戚希尔原来拥护既得权说,但他后来放弃了这种观点,并转而对它进行批判,他曾说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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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