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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南京大学校友会
释义

简介

云南南京大学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在滇校友自愿参加、在原南京大学云南校友会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开展联谊、交流、合作、发展活动,服务云南、服务母校、服务校友。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工作指导。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云南南京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Yunnan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缩写:YNAANJU。

第二条 本会是在云南工作或居住的南京大学及其前身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开展联谊、交流、合作、发展活动,服务云南、服务母校、服务校友。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39号傲城大厦B2座10楼211室。邮政编码:6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提供服务,为学校、外地校友了解云南、到云南开展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支持;

(二)支持、组织校友从事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为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发挥作用;

(三)增进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关心母校的发展和建设,为母校在科技、经济、人才需求方面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加强云南校友间的联系,关心校友的生活,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五)适时组织开展与其它地区校友之间的交流、合作;

(六)利用校友会及校友的广泛资源对社会开展各类咨询、服务活动;筹集校友会日常工作及专项经费,为母校发展募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金陵大学、南京大学云南网络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以及曾在南京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属于南京大学校友,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凡符合第八条条件者,经与本会取得联系,承认本章程,经本人申请、缴纳会费并得到确认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期缴纳会费。

(五) 向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 关心本会及母校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及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按年缴纳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未经理事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各类经济、社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在校友中享有一定声誉。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成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任命,对秘书长负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组织校友学术交流、校友联谊等活动。

(二) 建设和维护云南南京大学校友会网站。

(三) 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经费主要管理措施:

(一) 制定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审批权限、监督机制等做出规定。

(二) 建立经费账务体系和记账(会计)与现金保管(出纳)相分离的账务制度。

(三) 建立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财务报告的经费使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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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