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学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新疆通信学会是新疆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新疆通信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是中国通信学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新疆的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各族人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通信科技进步,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促进通信人才成长,促进通信科技与经学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学会章程 (经2009年12月1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学会,简称新疆通信学会,英文译名为:Xin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为XJI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新疆通信学会是新疆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新疆通信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是中国通信学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新疆的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各族人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通信科技进步,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促进通信人才成长,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结合,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91号。邮政编码:8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内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通信科学技术知识; (三)开展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向有关单位提供政策建议;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职称评审;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七)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举荐人才; (八)编辑出版通信科技书刊、网站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举办科技展览; (十)兴办符合本会章程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 (一)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学生会员、荣誉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并符合下述条件: (一)个人会员 1.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及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的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三年以上,并从事通信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的科技人员。 2.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3.会士: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4.学生会员:本区内高等院校通信专业的四年级在校学生。 5.荣誉会员:已从工作岗位上退休的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人员,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会员:由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2.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3.会士:由本人申请,经(二)团体会员: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本会员入会后,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参加本会活动; 2.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2.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 3.优先获得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无故一年拒绝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会费标准; (三)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秘书处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参照乌鲁木齐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协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由秘书处提出工资方案,经主持工作的理事长批准后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单位赞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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