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我县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生产能力上规模、安全管理上台阶,有效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科学规划,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全县采石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扶持、督促采石场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规范化的生产经营管理道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增强抵御安全风险能力。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与机械化开采,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采石行业准入标准,督促做好采石行业规划布局,改变我县采石场“小、散、乱”的局面,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采石场对资源、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整合,到2010年5月底,采石场数量比2008年减少20%以上,并做到布局基本合理、开采规范、安全达标。整治整合期间暨整合后各乡镇采石场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特殊原因需增加采石场的,由乡镇出具书面意见报县国土、安监等部门按要求严格审批。 三、整治范围 全县辖区内所有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其中白泥镇为重点整治区域。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四在农家”新农村建设、烟水窑配套工程建设、沼气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临时取石点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待工程结束后自行关停,安全监管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 四、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县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余庆县采石场专项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白天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任远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周永勇 县安监局局长 赵忠庆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徐官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 伦 县环保局副局长 胡懋顺 县林业局副局长 金文霞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成东 县电力局副局长 孙家荣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杨贵洪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孙家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明礼同志具体办公。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实施工作。2009年1月起,全县采石场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的有关要求,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规范规定的最低等级(一级)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一级)要求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含变更)的采石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报告(以下统称:安评报告)。 2.县安监局对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的书面意见。对达不到最低(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下达执法文书,一律限期整改,对出具不实安评报告的安全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调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文件要求,每家采石场均需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采石场,分两次缴存(每半年缴存一次),即第一次缴存金额为15万元(含原已缴县级专户部份),第二次缴存金额为5万元。 2.新建采石场一次性交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 三优化资源整合,提高开采规模。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源整合。各乡镇要作好采石行业布局和规划,积极协调各采石场开展联合、重组、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对相距3公里范围内的采石场,鼓励、支持实行资源整合,联合开采(整合后,安全风险抵押金按一户缴存)。禁止在省道、县道等主干线公路可视范围内设置采石场。从2009年1月起,提高新增采石场开采规模,白泥镇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0万吨,其他乡镇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 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开采和装岩水平。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以减少爆破次数和一线操作工人接触危险作业面的时间和人数,遏制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对职工的伤害。对开采环境条件不能适应中深孔爆破的采石场,推行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矿山企业要就近与本辖区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相关部门要督促应急救援队伍认真开展对各采石场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帮助、指导采石场业主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督促企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完成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月至3月)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区控制指标作好产业规划布局。 2.调查摸清辖区内采石场分布及经营情况、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已取证和拟办证采石场)情况,组织召开采石场业主动员大会。 3.制定联合、整合及整治实施方案。对原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或相邻的采石场,通过调整规划、政府引导、企业协商,制定联营方案或兼并方案,签订整合协议。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4月至12月) 1.完成采石场布点规划。 2.新建采石场和已签订整合协议的采石场,拟定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 3.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按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聘请安全中介机构做好安评报告。 4.达标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延期、变更手续,应签订救护协议,缴存安全风险低押金,并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5.督促采石场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周边条件限制难以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6.对未达标企业,下达执法文书并限期整改。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1月至5月) 1.督促未达标的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一级)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 2.县整治领导小组对各乡镇采石场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说明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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