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榆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
释义 | 关于印发《榆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榆教字[2003]5号 全市各初中、小学: 现将《榆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向全体师生进行传达,并通过师生把本《规定》传达给学生家长。 2、各学校要严格按本《规定》要求,规范办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乱招生、私自接收没有办理借读、转学手续的学生。 3、各学校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学籍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4、各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对本校学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年班为单位,逐学生进行核对,把各种情况登记清楚,4月18日以前,各学校把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义务教育科,根据实际情况,义务教育科给各校办理有关手续。这次清理完学籍以后,如再出现学生没学籍、学籍变动手续不健全、私自接收学生等问题,要追究学校校长、主管领导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从2003年招生工作开始,小学应届毕业升初中如没有学籍,不予办理录取手续;初中应届毕业生没有学籍不准报考实验中学。 5、教育局把各学校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学校教学规范化管理评比的一项内容,违反《规定》的学校,不能评为教学规范化管理先进校。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榆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范中小学招生、转学、借读等行为,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 1、小学适龄儿童,凭常住户口到本学区所在地小学申请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新生入学通知书(市区小学录取前须经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审核)。 2、小学升初中,按学区进行录取。市区二中、五中和六中新生由义务教育科按学区及招生计划录取;二实验中学、二实验中学西校区由小学应届毕业生及家长直接向学校报名,两所学校按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并以乡(镇)和学校为单位分别统计之后,将名单报义务教育科,办理录取手续。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按学区免试入学。学区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所在地相统一的原则。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入学,不得擅自招收非本学区学生入学。 4、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乱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 5、新生接到入学通知书后,要按规定的时间入学,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家长向学校说明情况。无故两周内不入学的,学校查名原因,并将情况报当地乡(镇)政府和教育局义务教育科。 二、建籍 1、新生入学两周后,学校要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按规定编制学籍号,建册建籍。 2、中小学都要建新生名册和学生档案。初中学生名册按录取三联单的顺序填写,小学以班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交义务教育科一份。建册的同时要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班主任按要求认真填写,学校统一打印学籍号。 3、凡按规定招入的新生,学校都要入册建籍,任何学校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给学生注册建籍;对各校不按规定招入的学生,义务教育科不给建籍,后果由学校自负。 4、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健全,做为学籍变动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5、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由一名教学领导负责,并责成一名工作认真、熟悉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从2003年新生录取开始,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并把各校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规范化管理的评比内容。 三、借读 1、学生双方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需要到借读所在地亲属抚养监护的,持户口所在地政府及学校证明可以到监护人所在地学校借读。 2、学生父母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工作,在户籍所在地又没有监护条件需同父母在一起的学生,持原学校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可以借读。 3、凡不能在本学区学校就读,需到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首先应征得原校同意,然后到借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借读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借读。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凭回执建立借读档案。 4、外地学生来我市借读,或农村学生到市区借读,凭借读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义务教育科办理借读手续,原校保留学籍。 5、对未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擅自接收借读生,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借读学校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籍流失及不能如愿升学等后果的,由学生本人和借读学校负责。 6、借读学生升学时回原校报考。 四、转学 1、农村学生往市区中小学转入,持市区常住户口和转学四联单到义务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转到户口所在学区中小学就读,户口所在学区学校班额过大容纳不下的,调剂到其它学校就读,转出、转入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原校不给档案,转入学校不得接收。 2、往外省、市、县转学的,需持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接收的四联单,并到原学校和义务教育科办理手续,学校方可给档案。 3、市区内中小学间原则上不予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经义务教育科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家长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转出转入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4、各乡(镇)校际间转学的,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到义务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 5、本乡(镇)村小之间,村小与中心校间的转学,于每年3月末和9月末,由中心校统一到义务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 6、学生未办理转学手续而私自到其它学校就读,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原校通过家长动员学生回校或办理转学手续,既不回原校,又不办转学手续的,原校取消其学籍,因无学籍不能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其后果由学生及私自接收学校负责。 7、毕业年级学生,无特殊理由第二学期核对完学籍后不允许转学。 8、为控制实验小学和二实验小学班额,这两所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转入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入的,经主管局长、义务教育科科长同意,义务教育科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予以接收。 9、二实验中学和二实验中学西校区属封闭管理学校,原则上只允许转出,不允许转入。如有特殊情况需转入的,经主管局长批准,义务教育科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10、为巩固六中学额,六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到市区其它初中。如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必须经校长同意盖章,义务教育科方给办理转学手续。 11、凡本市校际间转学的,要在每周二、周四到义务教育科办理手续,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12、为避免转学、借读造成一些学校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中小学到市区中小学,或从普通中小学往办学条件优良的中小学转学、借读的严格控制。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而不能进入的学生,应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五、跳级、留级 1、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综合素质特别好,智力超常,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的,经学校同意,报义务教育科审批后可以跳一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跳级。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许留级。特殊情况必须留一级的,每年九月份学校统一到义务教育科办理留级手续,留级率控制在年级人数的1%以内。毕业年级不准留级。 六、休学、复学、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的(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须持县一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相关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到义务教育科审批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提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初中毕业班下学期一般不予休学。休学率控制在年级人数的1%以内。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初中为每年的三月份,小学为每年的九月份。 2、学生休学期满,能继续学习者,应持县一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义务教育科审批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在原休学年级插班复学。办理复学的时间是每年九月办理学籍的同时,由学校统一到义务教育科审批。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间不准退学。确因疾病或其它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要出具县一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家长申请,经学校报义务教育科审核后,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七、附则 1、本规定从2003年3月3日起执行。 2、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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