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单位拨入经费 |
释义 | 行政单位拨入经费(appropriated funds of governmental units) 行政单位按照经费列报关系,由财政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属于收入要素的一项。 核算方法 为了总括地核算和监督行政单位按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预算经费的拨入、缴回及冲销情况,设置“拨入经费”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收到拨款的数额;借方登记缴回拨款及核销借方数额;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的累计数额,年末结转后一般没有余额。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转时,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确认与计量 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具体确认标准有:财政或上级拨入的款项首先要符合收入的定义。伴随着拨入收入而来的新资产已经取得,以保证收入的确认具有可靠性。拨入收入可以计量。拨款的程序已经完成,单位享有支配该款项的权利。按实际发生额计量。 管理要求 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列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具体的要求是:(1)按预算级次领报。(2)按支出用途领报。(3)按季度分月计划和业务活动的进度领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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