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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襄樊市民政局
释义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民政局,挂襄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将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抚安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优抚安置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报批,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待抚恤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报批;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法;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管理、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四)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市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五)区划地名科。

拟订市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参与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七)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落实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负责低保资金的计划安排,监督低保资金的发放、使用;参与拟订困难群体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老龄工作科。

负责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全市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负责为全市老年人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全市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市老龄问题的理论研究、学术信息交流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总结推广老龄工作经验;负责尊老、敬老、爱老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老人节”活动,引导老同志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原核定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关6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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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