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仓市人民政府 |
释义 | 太仓概览【地理位置】 太仓位于江苏省东南部,长江口南岸。地处北纬31°20′~31°45′、东经120°58′~121°20′。东濒长江,与崇明岛隔江相望,南临上海市宝山区、嘉定区,西连昆山市,北接常熟市。总面积822.9平方公里,水域面积285.9平方公里,陆地面积537平方公里。土地总面积8.23万公顷,耕地面积3.43万公顷。 【地形地貌】 太仓属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全境地势平坦,自东北向西南略呈倾斜。东部为沿江平原,西部为低洼圩区。 【水运口岸】 太仓港地处长江入海口南侧,太仓市东部。口岸位于长江白茆沙南水道,上至白茆河口,下至浏黑屋,中心位置在七丫口,即北纬31°37′00"、东经121°14′00"。拥有长江岸线38.8公里,其中深水岸线25公里,距吴淞口13海里,是距长江入海口最近的港口。港区范围内岸线基本平直且边滩稳定,终年不冻不淤,深水区开阔、稳定,能满足5万吨级船舶回转水域的要求,是长江下游地区最佳港址之一。 【气候】 太仓属北亚热带南部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冬季受北方冷高压控制,以少雨寒冷天气为主;夏季受副热带高压控制,天气炎热;春秋季是季风交替时期,天气冷暖多变,干湿相间。2007年平均气温17.6℃,比常年偏高1.9℃。年降水量1119.7毫米,比常年偏多30.1毫米,全年雨日158天,比常年多29.6天。年日照时数1893.8小时,比常年偏少75.2小时。 工作规则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开拓进取、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政府工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对重大事情要及时报告和通报;尊重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批评,努力改进政府工作。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全市工作“一盘棋”,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尽心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对苏州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则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督导员、市长助理,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副市长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九、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督导员、市长助理和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必要时可请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同志,市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市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应派员做好记录,整理成书面材料,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督导员、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以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政府重要行政措施; (六)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凡列席常务会议的部门,原则上应是主要负责人到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要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委派副职参加。凡部门副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后要将会议内容和需由本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有关副市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议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报市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提请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商量并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统一或基本统一后整理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材料一般应提前3天送市政府办公室,重要议题的材料在会前分送与会人员。会上由主办牵头部门的负责同志汇报,必要时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关部门一般不再重复议论。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作好汇报准备。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十五、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研究、协调的结果和有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形成书面材料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各市长、各主任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周知。 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市长决定。报道的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提前10天报送市政府审批。会议经费纳入单位正常预算,市财政不单独安排。 市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凡涉及秘密事项或暂时不宜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来访客人,不处理与议题无关的事务。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各镇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苏政办发[1996]237号)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一、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镇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先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请示”应当一事一文,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多头请示。办理请示件的职能部门,应抓紧时间办理答复,一般在7—10天内给予批复。暂时不能办理解决的,应及时与请示部门沟通,通报和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二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则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领导圈阅时,应注明日期。 二十三、报请省、苏州市政府或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计划、请示,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办文涉及其他副市长分工的内容,需经相关副市长会签。 二十五、各镇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镇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外,各镇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二十七、在部门联合发文时,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批办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转达给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办理,不得推诿拖拉。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督促催办工作。急办事项,应立即办理并马上反馈结果;一般问题的办理结果,应在10天内反馈;少数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实行预报制度。主要活动包括出席各种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检查视察工作、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接待国(境)内外重要宾客等。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酌情统筹安排,从严掌握。 三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镇、各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二、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苏州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科级干部出访,经市有关部门会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市委书记批准;各部门、各单位的副科级干部出访,经市有关部门会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公务出访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作为待遇享受来安排。公务出访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关于公务出访活动的具体规定严格按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苏发[1998]34号文件执行。 三十三、市长、副市长接待、会见内宾,有关部门应提供接待对象的身份、人数、来太目的和其他背景材料,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作出安排。 三十四、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及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并抄送市外事接待办,由市外事接待办提出意见(其中会见港澳人士由市外事接待办视情况商侨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分别抄送市台办、侨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地、各部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涉外活动的邀请函或请柬。 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每年向苏州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各镇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请示报告。 三十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部、省、苏州市级领导(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本省省级机关和苏州市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有关县市主要领导以及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内宾来太工作或活动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三十七、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和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 三十八、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镇、各部门的办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市政府办公室。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