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版社转制 |
释义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财教〔2008〕 256号文件执行。出版社转制前占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经核实后划给出版社继续使用。 财务转制后的出版社在经济上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必须脱钩。由于出版社转制造成部门、单位津补贴资金来源减少的,由财政部给予解决。转制前享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出版社,转制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拨付。 人员出版社体制改革不搞下岗再就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自愿选择一次的基本精神,做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出版社转制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税收中央在税收上给了多项政策优惠,对转制出版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免征增值税、免征进出口税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出版集团公司联合重组的,主管主办单位关系随产权关系变更;跨部门组建出版集团公司的,按照资本结构和业务重点,重新确定主管主办单位;同一部级单位主管的出版社组建集团公司或只有一个出版公司的,主管主办关系暂时不变。 退出对不具备资产、人才等市场准入条件,严重亏损且无市场生存能力或主管主办单位不愿意再保留建制的出版社,可以在转制前退出。主管主办单位不愿再办而出版社希望转制保留的,可以申请托管。有些部门单位编辑事务多,可以在机关内部设立编辑机构,原出版社出版权注销。 政策是推动出版社体制改革的强大杠杆。各部门各单位在推动出版社转制过程中始终要把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作为重要保证,要把政策讲深讲透,要把政策用足用活,要用政策解除职工群众的疑虑,发挥政策的威力。 政策改革的政策适用这次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政策主要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还有中宣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优惠政策的文件。这些政策导向明确、含金量高,以人为本、齐全配套,能够解决转制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能够使转制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出阵、科学发展、做大做强。 资产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财教〔2008〕256号文件执行。出版社转制前占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经核实后划给出版社继续使用;出版社使用的土地房屋,评估划转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出版社;一次性核销出版社不良资产、不良债务、历年形成的库存积压,优化出版社的资产结构。出版社提供给机关、单位的房产、汽车、资金等,要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协商处理,可以退还、入股或另立合同。 财务政策改制后的出版集团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转制后的单个出版社,资产财务关系暂由原主管主办单位代管。转制后的出版社在经济上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必须脱钩,原来以各种名义上缴主管主办单位的税后利润一律不再上缴。由于出版社转制造成部门、单位津补贴资金来源减少的,由财政部给予解决。转制前享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出版社,转制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拨付,并且要加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出版企业的支持力度。 人员政策出版社体制改革不搞下岗再就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自愿选择一次的基本精神,做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单位,由主管单位协助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出版社转制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立新的社保体系。由于中央和各有关部门、北京市的支持,这次改革社保方面给了最大的优惠:即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2010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纳20%,职工缴纳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转制前离退休、转制后5年内退休、2015年7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养老保险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利益。 税收政策 为了扶持转制后的出版社加快发展,中央在税收上给了多项政策优惠,给出版社的改革发展以巨大支持。国办〔2008〕11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发的财税〔2009〕31号、34号文件等都对转制出版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免征增值税、免征进出口税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等于给企业注入了强大的物质力量。 行政关系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要求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不能办企业的规定,本应是转制、脱钩一次完成。但考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的实际情况,中央规定按三种情况处理:一是由中央和地方出版集团公司联合重组的(即出版社进其他集团的),主管主办单位关系随产权关系变更;二是跨部门组建出版集团公司的,按照资本结构和业务重点,重新确定主管主办单位;三是同一部级单位主管的出版社组建集团公司或只有一个出版公司的,主管主办关系暂时不变,要继续履行好管导向、管干部的政治责任。 退出政策对不具备资产、人才等市场准入条件,严重亏损且无市场生存能力或主管主办单位不愿意再保留建制的出版社,可以在转制前退出。退出由出版社或主管主办单位申请,报经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编办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资产财务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主管主办单位不愿再办而出版社希望转制保留的,可以申请托管,与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托管公司,负责它的转制工作。有些部门单位编辑事务多,认为有必要保留一些事业性编辑人员的,可以在机关内部设立编辑机构,保留人员,原出版社出版权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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