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专利协会 |
释义 | 基本信息(协会名称 英文译名 协会性质 协会宗旨 会址 协会秘书处)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基本信息协会名称深圳市专利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PAT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PA 协会性质由深圳市各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利的企业、拥有专利的个人以及从事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和专利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本市专利工作健康发展;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工作,密切联系企业,代理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专利服务,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贡献。 会址本会会址设在深圳。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上步工贸楼南座305室。 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创造良好业内环境,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服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专利协会”。英文名为“Shenzhen Patent Association”,缩写为“SZ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深圳市各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利的企业、拥有专利的个人以及从事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和专利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本市专利工作健康发展;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工作,密切联系企业、代理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专利服务,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团体业务由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协调。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振兴路6号上步工贸大厦南座305-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普及专利及知识产权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 为会员提供专利申请咨询,专利信息查询,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等服务工作; (三) 向会员提供有关专利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各种知识产权培训班,提高专利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企 业专利工作的发展; (四) 利用法律武器,协助会员调解专利纠纷等,保护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五) 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经验交流、合作,共同提高专利工作水平;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做好服务工作; (七)积极发展会员,广泛团结本市热心专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全市专利代理机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和专利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即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一)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二)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列席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 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 保守协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顾问和名誉会长。顾问由对专利工作熟悉、有声望、能指导本团体工作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由对本团体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部分经2009年4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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