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学会是研究和交流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任务是从事审计学术研究,探索和研究现代化审计技术和方法。主要工作是为审计业务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学术交流,举办专题讲座,培训审计人员等。 审计学会从1998年10月开始筹建,经青浦县民政局青民(98)第53号和青科协(99)第5号文同意于1999年3月25日召开青浦县审计学会成立大会。2004年届期已满,根据学会章程,于2004年4月15日召开了学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在会员大会上,聘请了名誉会长和顾问,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青浦区审计界自愿组成的学习、研究和交流审计科学,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区审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从事审计科学研究、审计学术交流和审计知识传播,提高审计工作者审计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为青浦审计事业的发展服务。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是青浦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审计学会的团体会员,挂靠单位为青浦区审计局,业务主管部门为青浦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青浦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浦镇万寿小区1号楼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审计学术研究; (二)培训审计、会计专业人员; (三)提供审计、会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代理承接审计鉴证、查证业务; (五)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增减)。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会长,聘请顾问若干名;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视情邀请参加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话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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