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
释义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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