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来投资者投诉的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拆诉信箱设在市监察局、市招商局,由专人管理,每天启收一次。受理方式:投诉人可通过来访、电话、信函及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调解投诉的有关事宜,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诉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政策,公正、合理地协调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
四、投诉中心在调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中,应当恪守职责、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投诉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立即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六、投诉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外来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应立即按照投诉内容,确定办理时限,限时办复;不能及时办复的,应书面答复办理时限或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投诉中心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应出具相应手续,指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解决。
七、投诉中心对受理的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适当延长,但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解释并给予办理时限承诺。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下达《限时办理通知书》的,由市监察局和招商局开出《限时办理通知书》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九、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的,应告知投诉人。
十、做好保密工作,对外来投资者反映问题不外传,不泄密。
十一、对不按时办理和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及其单位“一把手”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