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平坝县契税直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针对平坝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门的基层财政管理局(原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不得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征收经费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时土地、房屋转移价格及转移时间等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六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征税有关的资料,征收机关应对取得的资料保守秘密。 第七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建房屋的,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第九条 契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 (一)契税的税率为3%;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价格的差额; (四)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五)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前款(二)、(三)项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条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情形和具体程序按照《办法》和《贵州省契税若干具体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不得改变原有土地、房屋的用途,改变原有用途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三条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协议、单据、确认书、赠与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契税流失的,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基层财政管理局(原农业税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平坝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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