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考生报名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补充规定(试行) |
释义 | 为创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高校招生工作环境,维护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稳定,从制度上保障我区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件更加明晰,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时间和户口年限计算截止日。 从2010年起,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时间调整到上一年度的12月份,具体时间为12月1日至5日。 凡参加我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报名户口年限计算至2010年4月5日,符合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若干规定相应条款的考生允许报名。 从2011年起,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报名户口年限截止日期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同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至第六款中涉及到的考生报名户口年限计算截止之日,一律调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条 对考生在我区已完成相应年限教育、但户口年限不符合若干规定的做相应限定。 2009年12月5日前,考生户口在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在宁夏并在宁夏高中学校修满3年规定的年限教育,允许其报名,但仅限于报考宁夏区属院校。上述情形的考生,报名户口年限截止日期的计算,执行第一条的相应规定。 本条规定执行到2011年12月5日截止。从2012年起,继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中有关考生报名户口年限的相应规定,凡不符合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中报名户口年限规定的考生一律不得在宁夏报名。 第三条 调整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中,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调整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中,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调整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 从2010年12月1日起,凡子女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来宁投资经商人员,投资额度一律按上述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做明确界定。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中来宁投资经商人员明确为:个人在公司实际出资额(以在宁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种固定资产为依据)不低于补充规定第三条相应规定的人员。 第五条 对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常住户口年限做明确界定。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中其子女在宁夏常住户口年限明确为:按补充规定第一条相应规定计算满2年以上(含2年)。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中其子女在宁夏常住户口年限明确为:按补充规定第一条相应规定计算满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从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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