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释义 | 简介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自治区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拟定财政、税收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涉外财务的处理和协议、协定草案的制定。 (三)制定自治区财政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自治区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自治区各项财政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自治区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的工作,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提出减免税和对自治区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农业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公共支出;执行和拟定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制定全区和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纠纷调处、产权转让和产权登记;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八)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九)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负责政府性外债项目的管理,并承担项目的上报、谈判、转贷、还贷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的试点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有关彩票市场法规、政策;负责监管各类彩票发行机构;管理彩票市场;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 (十三)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档案及机关财产财务管理等工作。 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综合处研究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调整自治区财政经济政策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社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的建议;提出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全区和区级部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执行和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和制度;负责审批全区和区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负责政府性基金(附加)的初审及相关实施办法的制定,统一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和收据,检查指导票据、收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彩票的发行。 税政条法处协调、草拟、上报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审议其他地方性法律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单位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和国家确定的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提出减免税和对自治区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组织研究拟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税收政策等有关税收事项。分管的预算部门和单位:地税局。 预算处制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市县预决算;汇总审定自治区本级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查提出部门预算安排意见;负责平衡预算收支,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国债还本付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拟定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分配政策,负责自治区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对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的联络工作。 国库处负责预算执行;管理部门预算指标;拟定和执行金库管理制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编制自治区级财政总决算,汇总批复自治区部门的决算;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的银行开户和财政专户;负责内债的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的管理,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建立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行政政法处掌握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 ;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分管的预算部门和单位: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纪检委(监察厅)、政法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局、对台办、高级法院、检察院、国资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民委、公安厅、交警总队、警卫局、安全厅、司法厅、劳教局、监狱管理局、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审计厅、统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研究室、轻纺总会、党政专用通信局、各民主党派、团委、妇联、伊协、工商联、侨联、爱国工程联合会、会堂管理中心、政府驻外各办事处。 教科文处负责全区财政科教文建设工作。 经济建设处研究制定财政支持部门和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预算处研究拟定公共支出政策,结合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国家粮食储备部门事业费,国家粮、棉、食糖等专项储备经费,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粮油价差补贴、平抑肉食价差补贴等专项补贴;办理自治区内贸、粮食企业补贴;研究制定自治区财政投资政策,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拟定和负责组织财政投资及地质勘探经费管理制度的执行;实施对国债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对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进行评审;负责与自治区计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负责归口的建设基金的资金管理,拟定基金收支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其使用等。分管的预算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煤田地质局、地矿局、测绘局、供销合作社、环保局、物价局、总工会、招商局、招标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农业处研究制定财政支持部门和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预算处研究拟定公共支出政策,结合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研究执行财政支农政策;拟定组织实施农业财务制度;管理自治区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经费、支农专项资金;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及重要的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农业企业财务;负责全区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分管的预算部门: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气象局、农垦局、农科院、扶贫办等。 社会保障处研究制定财政支持部门和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预算处研究拟定公共支出政策,结合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参与编制自治区社保预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分管的预算部门: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保健局、老干部局、社保局、就业局、干部疗养院、残疾人联合委员会、农垦局农垦统筹办公室等。 企业处监管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财务(农业处所管的企业除外);负责组织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和负责国有工交、内外贸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定有关政策;负责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资金管理;管理国有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自治区工交内外贸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自治区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负责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拟定并负责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费用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分管的预算部门:商务厅、煤炭安全监察局、煤炭设计院、建材情报站、化工技工学校、散装水泥办公室、煤炭工业学校等。 外经处研究和分析国际财经问题,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外国政府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本黑字环流贷款在我区贷款项目的谈判、转贷、偿还及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区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捐、赠、援款项目的管理;负责全区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援助等业务的财务管理;编制和执行政府性外债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定和监督外事财务制度的执行。分管的预算部门:外事办公室、旅游局等。 会计处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处拟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指导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汇总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以及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收集、发布、统计和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认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监督检查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自治区财政监督规定和办法;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规、政策和制度情况;指导全区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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