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成都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成都商会(简称南宁市成都商会),是由在桂、邕投资经营的成都企业、成都籍工商业者以及和成都、四川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商家、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南宁市统战部、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批准,于2006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南宁市成都商会实行属地管理,是南宁市工商联的直属商会,接受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双重领导。 南宁市成都商会的宗旨是:代表自愿入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南宁、成都两地乃至川桂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促进其共同发展和繁荣做贡献。 南宁市成都商会的作用是:1、平台、桥梁、纽带作用。2、会员在商务活动中所需的支持、帮助作用。 3、团结互助、学习、交流、自律作用。 南宁市成都商会确定近期的任务是:构建好“一个平台,两座桥梁”。一个平台,就是要以宽广的胸怀,将在桂、邕的成都籍商家、企业,以及与成都有着紧密关系的商家和企业凝聚在南宁市成都商会的周围,构建一个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互助的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两座桥梁,就是架设成都-南宁之间的桥梁,为成都南宁两地发展提供服务;架设南宁-东盟之间的桥梁,为成都的企业和已在南宁的成都企业进入东盟发展提供服务。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南宁市工商联成都商会(以下简称南宁成都商会)。 第二条 南宁成都商会是由在桂、邕投资经营的成都企业和成都籍工商业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是南宁市工商联的直属商会,接受南宁市工商联合和成都市工商联合会的双重领导,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宗旨:南宁成都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南宁成都商会代表在桂、邕成都企业和成都籍以及诚意加入与成都有密切经济往来的其他工商业者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南宁、成都两地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促进南宁、成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 南宁成都商会会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东盟财经中心A座719。邮编:5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南宁成都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向会员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走“爱国、敬业、守法”的经营之路,规范企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会员遵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秩序,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二) 沟通和加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和帮助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引导会员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 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给会员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听取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为会员服务。 (四) 开展对经济政策和经济导向、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投资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 (五) 指导并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整体实力;为企业改造、投资和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组织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及市场竞争能力。 (七) 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及参加国际性展览会,促进南宁成都商会内部及国际间的沟通和联系,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市场。 (八)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审计、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九)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 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的工作,做好南宁、成都两地交流和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十一) 对来桂经商、求学、旅游、探亲等本会会员及其亲属,因特殊原因陷入法律和经济困境而无法解脱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和经济援助。 (十二) 开展有益于南宁成都商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南宁成都商会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南宁成都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凡在南宁市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成都企业,拥护南宁成都商会的章程,有加入南宁成都商会的意愿,照章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南宁成都商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在南宁市经商的成都籍及与成都有密切经济往来的其他人士,拥护南宁成都商会章程,有加入南宁成都商会的意愿,遵纪守法,热心和积极支持南宁成都商会工作,照章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南宁成都商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由南宁成都商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 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南宁成都商会名誉会员,聘请对南宁、成都两地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和领导干部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南宁成都商会的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南宁成都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获得南宁成都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南宁成都商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5、有提请南宁成都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南宁成都商会章程,执行南宁成都商会决议。 2、维护南宁成都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接受南宁成都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南宁成都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南宁成都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费。 1、 会费是南宁成都商会生存的基本要素,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2、 只有照章缴纳会费的会员才能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力和优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南宁成都商会,并交出会员证(会费不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南宁成都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南宁成都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变更、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南宁成都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实体的设立。 (七) 领导南宁成都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订南宁成都商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南宁成都商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南宁成都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南宁成都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南宁成都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南宁成都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南宁成都商会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南宁成都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南宁成都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第二十七条 南宁成都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实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南宁成都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会费标准为会长4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副会长1万元/年,理事3000元/年, 企业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500元/年。 (二) 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南宁成都商会所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开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南宁成都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南宁成都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南宁成都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南宁成都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南宁成都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南宁成都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南宁成都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南宁成都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南宁成都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南宁成都商会经主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南宁成都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南宁成都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南宁成都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宁成都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2011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呈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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