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及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是该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注重扶持产业化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和产品,扶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注重支持在环保、节能、减排中起关键作用、效果明显的产品和技术。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严格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按照部门初审、专家组评审、综合平衡、共同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专家组成员应回避本人亲属或本单位人员的评审。 第二章 初审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评审项目的初审。凡不符合《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况之一或不按第十四条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逐项登记确认后,提交专家评审组,需要现场考察的组织对现场进行考察。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七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 (二)通晓评审项目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行业发展情况 ;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较为丰富的技术或产品研发、生产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 ; (五)与评审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专家组根据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评价内容和标准,在对被评审项目材料审核的同时,听取被评审项目单位现场答辩,对每个被评审项目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审批下达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按照专家评审组的评议结果,根据当年扶持重点和好中选优、择优扶持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资金使用额度,按程序下达支持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内容和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信息产业局、临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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