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社会用字工作的通告 |
释义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开展集中整治社会用字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6-21 执行日期:2004-6-2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驻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社会用字工作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社会用字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件》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州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增强凉山民族文化氛围,实现民族文化资源向民族文化资本转变,现就我州开展集中整治社会用字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彝汉文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等流通于社会,具有社会性、示意性的彝文用字和汉文用字(包括汉语拼音)。 三、集中整治的范围和要求 1.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电子印章)、文件牌头,必须同时使用规范的彝汉两种文字。 2.州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凡是向社会公布的法规、重要文告、法院公告、“两会”文件,必须分别用彝汉两种文本印发,各种会议横幅及县市城镇街道拉挂的横幅,必须同时使用规范的彝汉两种文字。 3.车站、机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宾馆、酒店、医院、影剧院招牌、广告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的彝汉两种文字。 4.街名牌、路名牌、地名牌、固定性标语,有重要意义的碑文,必须加用彝文。 5.各类工商企业(包括个体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的彝汉两种文字。 6.州内一切公、私汽车(包括出租车),在汽车门徽上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铁路、公路运输的各站口和一切用了汉文向旅客进行标示的处所均须加上彝文。 彝汉文对照格式并列书写,横行彝文在上,竖行彝文在右,并使两种文字的字体协调,大小档案,庄重美观。 四、集中整治社会用字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州、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具体工作的指导督促,并搞好彝汉文社会用字的翻译、审核工作。在实施中做到定人翻译、定点制作、定人审查。 五、集中整治社会用字工作务于今年7月30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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