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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乐清市药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乐清市药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9月,主要由乐清市本地区的药店、医疗机构和全国各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批发、经营企业等组成。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合法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乐清市经济贸易局,业务相关主管单位是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乐清市药业协会是温州市医药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48家,其中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的会员单位297家、医疗机构15家,外来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经营单位136家。协会下设1个外来企业营销分会。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服务政府,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规范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政府,认真调查研究,真实反映行业的现状、问题和建议,促进乐清市医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乐清市药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乐清市区域内涉药单位,自愿参加组建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社会道德行为;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同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协商和交流合作,为促进全市本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清市经贸局和乐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鸣阳路197号一楼,联系电话:625901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行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扰解难;

(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订行规行约,大力推进行业自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四)组织开展技术、管理信息、咨询、交流、协作等指导服务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管理能力;

(五)推动同业和地区之间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网络优势,促进行业间合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提供服务,联络感情,发挥群体作用;

(七)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协助会员单位开展产品展示,招商,咨询等服务;推荐行业内优秀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涉药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依照《药品管理法》取得有关证照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者;

(四)对发展医药经济有影响的知名人士,本人愿意,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特邀会员;

(五)愿意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约和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和协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其会籍,并收回会员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与清算事宜;

(五)审议和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核心,带领理事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根据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三)协商提出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提请理事会通过,协商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五)筹措协会经费,拟定会费使用规定和使用计划,提请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乐清市药业协会某分会;

(二)本会会员可根据其业务性质和地域等不同情况成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批准同意方可设立。名称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三)本会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可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四)本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理事会聘任;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由本会的副会长中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建立帐册,严格收支,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监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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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13:55